近日,记者从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3月1日起,《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施行,其中该《条例》提出对潜在资源进行普查,以及传统风貌区概念,体现了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逐步科学化、精细化,是《条例》内容的重要创新。
据了解,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监督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
普查潜在资源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和历史建筑潜在资源进行普查。潜在资源也不“放过”,可以说,普查工作十分细致。
保护不力:警示 整改不力:撤销
《条例》指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建立警示和退出机制,对保护不力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示”“被警示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期限届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评估,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名城称号” 。
活化利用历史文化遗产
除了在普查范围工作中有所创新外,对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提出的要求,也是本次条例的重要创新。
《条例》强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利用,应当做到保护优先、适度利用,注重保护整体风貌,严格控制商业开发面积”“严禁违背群众意愿,搬空原住居民进行商业性开发”。
只有真正地将历史文化遗产活学活用起来,才是对它们真正的保护。
(闪电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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