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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五一起实施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五一起实施本报讯(记者 谭兴孚)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由国务院公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5 月1 日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谭兴孚)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由国务院公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5 月1 日起施行。《办法》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并严惩“骗保” 行为。

记者了解到,《办法》共包括 13 章70 条,对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以及临时救助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专章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条款。

《办法》明确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有关部门应当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为杜绝“骗保”等违法行为,《办法》明确了被救助者的法律责任。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医疗救助方面,《办法》规定,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办法》首次明确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中的独特地位与作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入法,将推动社会救助由单纯的物质救助,向物质救助、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的综合救助服务转变,具有划时代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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