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大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20〕5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粤人社规〔2022〕25号)、《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者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按规定条件发放,由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出资设立,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担保基金由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负责运营管理(以下称运营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贴息资金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委托运营管理机构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支出。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划转形成的担保基金可按本办法规定继续用于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市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或“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业务的本市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以及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通过公开遴选方式择优确定,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本市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创业担保贷款免收借款主体担保费。
第五条创业担保贷款每年新增贷款总额控制在30亿元以内,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每年工作安排,确定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放贷额度。按上级目标任务和财政预算安排等情况确需上调全市放贷总额的,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个人借款人。个人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交贷款申请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二)有具体经营项目;
(三)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
(四)在其法定登记主体内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社会保险费。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不受社会保险参保要求限制。
(五)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微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个人借款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六)除本市户籍人员和港澳台居民(以下称重点扶持对象)外,其他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
第七条小微企业借款人。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二)当年(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新招用职工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为其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借款人,可申请额度最高3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带动5人以上就业(含5人,不含借款人本人)的,额度最高6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按符合贷款对象及条件的合伙人申请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的个人贷款。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借款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微企业贷款);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带动5人以上就业(含5人,不含法定代表人本人)的,最高500万元。
第九条个人借款人及其创业主体在同一贷款期限不能同时享受个人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贷款额度由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还款能力以及实际招用人数等合理确定。
第十条个人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重点扶持对象或第七条规定的借款人,按规定按期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十一条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LPR指贷款合同签订之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第十二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第十三条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确需继续使用资金或因暂时资金紧张预计不能按期还款,但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良好,且创业项目经营正常的,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贷款展期只能申请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不予贴息,可继续提供担保。
第四章贷款流程管理
第十四条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流程如下:
(一)借款人申请。借款人可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填写《深圳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选择贷款申请银行。
(二)资格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借款人的社保信息以及企业吸纳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
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资格审核通过的意见,并将结果推送至借款人及其选定银行。
材料不齐全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经补正后材料仍不齐或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借款人资格审核不通过并说明理由。借款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重核申请。
(三)经办银行受理及核查。经办银行在收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推送的资格审核通过结果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借款人提交贷款所需材料。
材料提交齐全且符合条件的,经办银行应当自材料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核查借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对创业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贷款预审等,并将核查结果同步推送至运营管理机构或担保机构。
材料不齐全或未通过核查的,经办银行应当告知借款人核查不通过并说明理由。
(四)出具担保意向。
1.对个人贷款,运营管理机构收到经办银行推送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并出具担保意向。
2.对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收到经办银行推送后,开展尽职调查,资料齐全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意向。抵押类贷款等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
(五)经办银行审批。经办银行收到运营管理机构或担保机构担保意向后,开展尽职调查、专业评估、风险审查等,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终审意见推送运营管理机构或担保机构。
(六)贷款发放。运营管理机构或担保机构在收到银行推送后,向经办银行出具放款通知书。经办银行收到放款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签约、放贷手续。
第十五条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应当如实、完整、准确提交申请资料,积极配合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借款人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未享受过且不再申请其他部门贴息政策等做出书面承诺,对不实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建立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管理制度,扎实做好借款人信用调查、还款能力评估以及企业划型判断,梳理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提升贷款业务办理便捷性。要通过营业网点、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渠道积极宣传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第五章担保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担保基金承担的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当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率处于较低水平时,可按照国家规定适当扩大担保基金放贷比例。
第十八条建立担保基金动态调整机制,科学核定担保基金规模,当担保基金规模高于所承担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的20%时,可适当调整担保基金规模,具体调整额度由运营管理机构研究确定并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再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商市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市政府同意。所释放出的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出。
第十九条担保基金要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当担保基金规模降低至总规模70%(含)以下时,运营管理机构要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及时申请补充,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担保基金补充资金纳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安排。
第二十条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的分担比例如下:
(一)个人贷款由担保基金与经办银行按7:3比例分担;
(二)小微企业贷款由担保基金承担30%,其余70%由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协商具体分担比例。
第二十一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约定比例定期向担保机构拨付担保费,担保费纳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二条鼓励担保机构充分利用个人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在不断提高风险评估能力的基础上,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对重点扶持对象个人贷款和新发放的10万元以下的个人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
第二十三条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向借款人依法追偿。对逾期超过90天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须将借款人纳入不良贷款征信,并向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个人贷款由经办银行向运营管理机构提出代偿申请,运营管理机构按照分担比例在30天内代偿。小微企业贷款由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申请,担保机构按照分担比例在30天内代偿。代偿范围为本金及贷款逾期利息。
第二十四条担保机构在代偿完成后的30天内,向运营管理机构提出代偿申请,经运营管理机构审核后,按分担比例从担保基金账户中偿还本金及贷款逾期利息。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担保机构仍应当采用上门、发放书面催收通知、律师函及起诉等追收形式积极追偿贷款,并按季度向运营管理机构报送追偿进展情况;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担保基金、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分担比例分别受偿。
第二十五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累计代偿金额/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10%时,应当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并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和运营管理机构;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以及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的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第二十六条经办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达到核销要求的逾期贷款进行核销并通知担保机构和运营管理机构,担保机构和运营管理机构按要求做好核销工作。对已核销的资产,除法律法规已终结权利义务的情形外,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应按照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原则,继续开展追偿。
第二十七条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当建立贷后跟踪机制、代偿债务追收制度,对借款人获得担保贷款后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贷后检查,防止不当使用;对逾期不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及反担保人,应当严格按照银行征信相关规定处理,直至诉诸法律程序追偿。
第二十八条因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未充分履行本办法相关职责规定,导致创业担保贷款发放错误或产生坏账、或多发、错发贴息资金等后果,责任由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承担。
第六章贴息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借款人根据贷款合同支付利息,到期偿清本息后按规定享受贴息。经办银行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规定,计算并按季度汇总应贴息资金,于下一个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向运营管理机构提出上季度应支付的贴息申请。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实际还款时间给予贴息。对已逾期并由担保基金或担保机构代偿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第三十条运营管理机构自收到经办银行提出的贴息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将贴息资金拨付至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发放给申请人。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对贴息资金单独列账、单独核算。
第三十一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贴息资金审核发放情况,公布内容包括享受贴息的借款人及借款企业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第三十二条经办银行及借款人应对贴息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借款人或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套取贴息资金的,取消经办银行资格,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运营管理机构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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