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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肃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2015甘肃选调生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014年甘肃选调生考试已经结束,【中公教育】为您整理了选调生的行测备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的知识,每天积累,厚积薄发,时刻准备着。中公教育考试!

选调生公共基础知识是要求考生要有丰富的知识储备量,所以说考生要在平时注意积累,今天甘肃选调生招聘考试网为大家讲解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能有所收获。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的行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特征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构成特征:

(一)本类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严重扰乱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表现为三种类型:有的只能由自然人构成;有的只能由单位构成;有的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就自然人犯罪主体而言,大多数是一般主体,但也有少数是特殊主体。

(四)主观方面,少数犯罪是过失,绝大多数犯罪是故意,在故意犯罪中,有的还以特定的犯罪目的为要件。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分类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可以分为八大类,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比较,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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