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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谦: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孙谦: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2013-03-19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重要部署,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强调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强化司法基本保障。十八大报告通篇贯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发展、完善和创新,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经过新中国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我国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独特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人民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不断扩大人民民主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是发展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作用,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依法治国关键是要使全社会,特别是党的各级组织、各级行政机构、各级司法机构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有机统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是互为依存、相辅相成的。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意味着民主法律化、制度化,意味着所有的公共权力都必须纳入法治轨道,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法治社会意味着在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真正在全社会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引领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为依法治国构筑坚实的社会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植根于中国社会实际,自我发展、自我创新、自我完善的有机统一。法治是受特定社会条件和环境约束的社会实践,一个国家的法治总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之相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适应中国具体国情、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立足于总结自身的法治经验、适应自身的法治需求、彰显自身的法治特色,走自我发展、自我创新、自我完善的自主型法治道路。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过程中,我们既勇于吸收人类的文明成果包括学习别国的有益经验,又绝不照抄照搬别人的做法,这种坚定与自信,使中国的法治建设始终根植于中国大地,开出了独具特色的东方文明之花。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党的奋斗目标。在党团结带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创造幸福的过程中,法治既是必要途径,更是制度保障。

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离不开法治。保障人权和建立法治是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到2020年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治密不可分。人权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和根本目标,法治是人权的根本保障,也是人权得以保护和尊重的重要标志。离开了法治,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就得不到切实保障。

人民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离不开法治。十八大报告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是党中央站在社会发展和历史的高度,总结几十年的执政经验而确立的一项重大的战略方针和战略目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等诸多方面已经或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与此相适应,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方式上也必然需要作出相应变革。变革的本质和核心,概言之,就是奉行法治精神、厉行法治原则、实行法治化管理,让法治成为人民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当然之选、必由之路。

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离不开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赋予的权力能否正确行使,直接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能否得到体现和公民基本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公共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发展和为社会民众带来福祉;运用不当,缺少监督制约,则会给社会民众造成深重灾难。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倾向和危险,都需要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法治的要义中,很重要的一点是用法律、用制度界定好权力的边界,防止人民受到权力的侵犯。作为一个与“人治”相对立的概念,法治的核心含义就是有效规制公权力,有效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在法治社会里,或者说要实现法治,必须确立权力来源于人民、来源于法律的观念,不断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体制机制,使人民的监督权具有可操作性,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保证权力真正属于人民而不被滥用。

科学发展观既是党和国家的整体指导思想,也是法治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更加深入、全面地理解以人为本,在法治建设进程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树立人本法律观、人本法治观和人本权利观,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人民利益重于一切”,使立法、执法和司法充分体现人民的愿望,适应人民的需求,维护人民的利益,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重大问题,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要牢牢把握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要在统筹兼顾的基础上,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正确认识和处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的一系列重大关系,推动法治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要把法治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方式和有效载体。通过制度供给、制度导向、制度创新来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制度空白、制度缺陷和制度冲突,把科学发展建立在制度化的基础上,纳入法治化轨道。通过法治克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效率与公平、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矛盾,建立健全一整套推动和保障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动力和制度保障,从而积极稳步地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政府的关键环节。法治思维决定和支配法治方式,法治方式体现和强化法治思维,法治思维需要通过法治方式来体现。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成为领导干部“依法执政”和管理社会的基本功。

运用法治思维,就要摒弃人治思维、“行政命令”。人治思维强调人和权力的作用,忽视法的作用,导致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以权废法。“行政命令”则看重行政方式的作用和力量,表现为按照领导个人意志和命令去思考和处理问题。摒弃人治思维、“行政命令”,就要求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必须坚守法律底线。

运用法治思维,就要遵循权利平等、公平正义等法治理念以及由此决定的法律思维方式,去思考和评判一切涉法性社会争议问题。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如果执政党的各级组织及其领导成员自己都不能深深地信仰并服从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法治建设就成为空中楼阁。

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就要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正当、权责一致的法治原则与要求。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内容。权力必须来自于法律具体而明确的授予,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不能超越授权范围,更不能违反授权规定,做到法无授权不得行使权力。法治思维强调程序的重要性,法律程序提供了一套保护自由和排斥恣意性的机制,为权力的正确行使提供了合法性基础。凡事都要有程序观念,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办理,违反程序规则同样构成违法。权责一致要求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受追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特别关注以下三个问题:

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厉行法治,必须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

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行政机关承担重要职能。行政机关能否正确行使行政权,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直接关系社会是否和谐。行政权处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第一线,具有“主动性、广泛性、自由裁量性”的特点,因而存在自我膨胀、扩张的倾向和被滥用的可能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则政令畅通、社会和谐;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滥用权力,不仅会损害人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引发社会冲突和滋生腐败。依法行政,首要的是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要拓宽人民群众参与行政活动的权利,真正在执法活动中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民主的原则;完善听证、信息公开、诉求表达和监督等程序,为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制度保障;严格限制强制性程序的适用范围,引入协商、指导、建议等民主的、柔性的行政行为方式。

着力提升司法品质,提高司法公信力。高品质的司法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司法品质的第一要义就是司法公正。司法机关要切实发挥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引导民众行为、监督制约权力等方面的社会管理作用,就要不断提升司法品质,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新型司法观,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司法行为,以司法的程序公正保障司法的实体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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