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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办〔2007〕110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做好我

云劳社办〔2007〕110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非常关心重视“零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扩大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着力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省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要求,“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实施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是帮助困难群众安居乐业,缓解困难群体就业矛盾,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在继续做好夫妻双失业家庭、有赡抚养责任单亲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工作。

二、明确工作目标

2007年,我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是:帮助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稳定就业,基本消除“零就业家庭”现象,“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比例要达到80%以上。

三、组织好“零就业家庭”的认定

零就业家庭是指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办理登记求职)的家庭成员无人就业,以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

“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由“零就业家庭”持家庭成员的《失业证》、《身份证》,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报,填写《云南省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表》(见附件1),经社区公示后报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审核,上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认定为“零就业家庭”的,为该家庭1名成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注“零就业家庭”标记。原已经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夫妻双失业和有赡抚养责任的单亲失业家庭,《再就业优惠证》要补注“零就业家庭”标记,纳入“零就业家庭”管理和提供就业援助服务。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上述程序建立“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家庭退养成员和介绍3次职业拒绝到合适岗位就业的被援助人,不列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站)进行入户调查,全面摸清“零就业家庭”户数、人数、年龄结构、收入状况、职业技能、就业愿望等情况,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服务和联系台账(见附件2)。

四、积极做好就业援助工作

(一)提供求职服务。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专题招聘会,安排“零就业家庭”人员参加应聘,动员企业向“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提高求职成功率。

(二)扶持自主创业。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组织“零就业家庭”人员参加创业促就业活动,为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培训、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

(三)鼓励灵活就业。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零就业家庭”人员的年龄、技能、文化等情况,鼓励“零就业家庭”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多种形式灵活就业。

(四)提供技能培训援助。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培训机构,针对“零就业家庭”人员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向每一位需要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

(五)提供岗位援助。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社区,大力开发公益岗位和社区服务岗位,进一步拓宽岗位援助渠道。按照社区开发、就近安置的原则,积极开发保洁、保绿、保安、交通协管、社区配送、居家养老护理、小区物业管理、婴幼儿和病残人看护、小饭桌和小学生接送等各种就业岗位,多渠道安置“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新开发的公益岗位和社区服务岗位,要优先提供给“零就业家庭”人员。

五、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和税费减免扶持。对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和税费减免政策的,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担保机构、承贷银行和工商、税务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提供贷款担保有困难的,要通过组织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活动降低反担保门槛,帮助解决所需贷款。还要协调有关部门在规划城市建设时,充分考虑保留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场所,为 “零就业家庭”人员创业提供条件。

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援助。“零就业家庭”人员被商贸和服务型企业招用、在公益岗位或社区服务岗位就业、灵活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零就业家庭”人员被安排到公益岗位或社区服务岗位就业的,可根据不同岗位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程度,按规定标准给予全部或部分岗位补贴。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措施,帮助“零就业家庭”人员稳定就业。

六、提供资金保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对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增加必要的资金投入。要协调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好就业再就业资金,为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七、明确工作责任,加强服务和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有责任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总要求,建立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有效形式和长效机制。

建立目标责任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纳入就业目标责任体系,做到“三个落实”,即“政策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从今年起,省劳动保障部门将把“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列入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目标考核范围,加强对各州、市的责任考核;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责任,负责把这项工作落实到各县(市、区),抓出实效;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基本消除本地“零就业家庭”现象的第一责任。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严格组织实施,实行动态管理,防止出现重返“零就业家庭”的情况;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所(站)要结合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把“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落实到户,制定“一户一策”的帮扶方案和援助措施,明确援助责任人,实行 “一对一”服务,出现一户、帮一户、消除一户,使“零就业家庭”不出社区就能够得到必要的就业服务。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做好动态管理是建立长效机制的必要手段。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及时掌握辖区内“零就业家庭”的基本情况和就业变化情况,按月向街道(镇)劳动保障所上报《云南省零就业家庭就业动态表》(见附件3),街道(镇)汇总后逐级报至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州、市于每季后7日内报送省劳动保障部门。原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夫妻双失业家庭和有赡抚养责任的单亲失业家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公益岗位补贴的,列入已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进行统计。

各地还要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帮助“零就业家庭”的社会氛围,为解决“零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创造有利条件。

各州、市劳动保障局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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