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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金

社会养老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提前实现了我国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目标,对于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意义重大。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一些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制度实施偏离预定目标。如何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来,关键在于对其进行有效的激励。在激励机制设计方面,各地财政既补“入口”,又补“出口”。山东省青岛市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55元,对于缴费超过 15 年的,每超过一年加发 1%的基础养老金,也就是每月会多得 0.55 元的基础养老金,一年才多得到 6.6 元,很显然激励作用不大。同时部分地区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年 30 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常表述为给予适当鼓励,并没有作强制性规定和具体说明。一些地区的实践中,参保人员选择高档次缴费标准得到的钱,基本上类似于储蓄型保险,根本无法调动其积极性。这也是造成参保人员倾向于选择低档次缴费标准的重要原因。在待遇享受条件上,要求年满 60 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需缴费,即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需参保缴费。这种捆绑缴费的制度规定违背了参保的自愿性原则,同时违背了普惠价值理念。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城乡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是政策给予老年群体的一项享受社会养老的福利,是国家赋予老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应受其他人或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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