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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

2009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2009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农村(有地)居民个人缴费可选择的标准有三个,分别是:813元/年、1212元/年、1610元/年,农村(有地)居民参保缴费可选取其中的

2009 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农村(有地)居民个人缴费可选择的标准有三个,分别是:813元/年、1212元/年、1610元/年,农村(有地)居民参保缴费可选取其中的任何一个;城镇(无地)居民个人缴费可选择的标准有两个,分别是1212元/年、1610元/年,城镇(无地)居民参保缴费可选取其中的任何一个。

2009 年新出台的城乡居保政策

1、适当调整养老金享受标准:

(1)对2009年年底前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的人员适当调整养老金。①对2008年年底前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增发养老金,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②对2008年年底前参保、2009年年满60周岁一次性补缴满15年且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增发养老金。其中,2009年7月1日前满60周岁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的,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2009年7月1日以后满60周岁的,从核准符合享受养老待遇的次月起执行。

(2)享受标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的人员年满70周岁时,有地居民每月增发养老金50元,无地居民(含在推进优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按城镇居民缴费基数缴费、享受城镇居民财政补贴的人员)每月增发养老金80元。从2010年1月1日起,此条规定中的年龄要求调整为年满65周岁。

2、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人员(含参保缴费和享受养老金或养老基本生活补助人员)实行死亡丧葬补贴,丧葬费用补贴1500元、骨灰盒存放补贴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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