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和CSR圈一位友人聊起“如何评价一个企业的CSR做得好不好”的问题。谈到了诸如“SROI”(Social Return Of Investment)之类的财务导向评价体系的概念。现在业内有观点认为,如果能把企业的Social Value(社会价值)给换算出来成为Commercial Value(商业价值),通过货币这个“一般等价物”就可以知道“企业综合价值”,进而转化为对其CSR Performance的评判,就知道一个企业的CSR做得好不好了。
我当时对朋友说,作为CSR从业人员,窃以为,要谈企业社会责任做得好不好,应该先确定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或者说,应该先确定我们所讨论的企业社会责任(CSR)的边界在哪里。而对于CSR的边界,我的主要判断依据是:“企业在其经营行为中给社会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就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相对应的,企业在其经营行为中给社会造成的“正面社会影响”,就是企业的“社会价值”;至于企业所创造的商业价值,更是自有商业体系一套成熟的评价方法,不在讨论之列。
负面社会影响 - 社会责任
正面社会影响- 社会价值
OECD在推广其Responsible Businness Conduct主张的《尽责管理指南》中,更是认为企业应该致力于“减少或消除”自己经营行为给社会(各利益相关方)造成的负面影响。
企业的“商业价值”固然可以简单清晰使用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进行估算,企业的“社会价值”如果仅仅从“投资人视角”为了方便财务投资回报计算,也可以姑且采用SROI来“折算”企业的所谓“社会价值”,这一部分,或许对于投行或其他投资人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也是目前CSR和可持续投资领域一种不坏的选择。
但是,如果从社会学角度看、从公共治理角度看,SROI只是一种把社会治理效果货币化但换算方法,本质上不是评价社会价值但衡量工具,至少不是完整衡量工具。其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评价,显然是带有比较大局限性的。
此外,企业“创造社会价值”和“承担社会责任”也是两件本质上不同的事情(顾名思义)。一家企业,更不能因为“创造了社会价值”,就简单宣称自己“承担(或充分承担)了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
前面这一段,我自己读了读,感觉也挺枯燥的。按照自己一贯主张的“说人话”的习惯,不如我来讲一个故事吧~
下面我试图用以前做BRC审核的经历来说明一下关于“价值创造”与“责任履行”之间的异同:BRC(British Retail Consortium)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中间,有一个章节要求每家食品企业能够通过自身的管理机制,有效杜绝啮齿类动物和昆虫对自家工厂的生产线、仓库和最终产品的侵扰,作为衡量食品安全的要素之一进行核查。这个章节的要求被称作:Pest Control。
在一次工厂审核的工作中,企业主对我说:我们非常注重“除四害运动”,定期打老鼠打苍蝇,我们打掉了好多只老鼠呢!-- 随后老板叫行政拿出两大本子记录给我看。
我道是什么文字核查记录,没想到打开以后吓我一跳:乖乖不得了!整整两大本用透明胶固定的老鼠尾巴!原来,他们每次捉到老鼠,在进行灭活和消毒处理以后,都把尾巴剪下来存档,作为自己的“功绩簿”,应对卫生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现在外企客户审核BRC,他们也一样把这些尾巴拿出来,希望能百试不爽、顺利过关。
我告诉工厂:你现在展示了这么多老鼠尾巴,说明你们工厂啮齿类动物的出现频率很高,危害相当严重。固然你灭掉了一部分,可是我如何确定你们对虫害鼠害进行了完全和有效的阻隔呢?从审核角度来说,更希望企业具备一套体系,只要保证老鼠和昆虫不侵害你的产品;至于是否杀灭,反倒不是最重要。
而这个“有效阻隔”的证明,最主要就是在增加了阻隔手段和清洁手段以后,设置的观测记录。即便你加了外部挡鼠板围栏、安装了门窗密封条、悬挂了灭蝇灯、布设了老鼠夹子和老鼠胶、甚至设置了超声波发射器(Electronic Ultrasonic Rat / Mouse Repellent)来驱散老鼠昆虫,那么最后你需要的是一组虫鼠观测记录,来证明你们工厂生产和仓储范围在多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再次出现老鼠和昆虫的踪迹,也就是说,你把这个“潜在危害”消除了。
至于你夹住或者粘住老鼠,并把它们灭活,这样的“爱卫运动做好事”行为,不能成为你们“消除负面危害”的有力证据,它最多是一个虫鼠害管理的“必要条件”,但不是一个“充要条件”。你打光了你能看得见的老鼠,那些看不见的依然会污染你的食品原料、生产线、仓库乃至最终成品。如果造成了食品安全事故,后果将会是很严重的。
企业主听完以后,表示自己“深深地上了一课”,兴许是出于礼貌,他表示希望我能推荐一家专业的“虫鼠控制公司”以便它们能购买服务。同样是出于礼貌,我通过强调“审核员不能给出咨询建议”的独立性操守,婉言拒绝了向被审核方推荐服务公司的诉求,以避免conflict of interest,这段细节按下不表。
回到主线逻辑上:对于一家食品制造企业来说,进行虫鼠害管理(Pest Control)的核心要义,不在于工厂的干部员工齐心合力打掉多少老鼠,而在于工厂是否有能力消除老鼠在生产场所的出没、杜绝对自己所生产的产品(食品)潜在的污染危害。
那家企业如果没能很好地管理好自己食品厂的虫鼠危害,其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一方面固然包括消费者出现食物中毒事故、品牌公司商誉损失等常见显性“后果”,一个更“隐蔽”的后果在于:企业安全事故会增加了公共医疗系统的救治成本、挤占公共资源而降低整体社会效率。很多企业自己赚钱、造成的社会后果让政府背锅(如某共享单车后期大量烂尾自行车散落街头无人善后,不得不耗费公共财政预算来处置)。恰恰就是因为很多企业自己没有意识到一些“隐含的”、“间接的”社会后果是由自己的经营行为导致的“负面社会影响”,因而也就没有能够把这一部分“负面影响”归纳为自己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OECD《指南》中关于“面向外部的风险管理”的论述
企业在评估自己风险的时候,除了应该评估“谁能影响到我”,更要评估“我会影响到谁”,这就是一种“面向外部的风险评估”模式。增加自己的正面社会影响,是创造社会价值;消除自己的负面社会影响,才是承担社会责任。
“创造社会价值”和“承担社会责任”不能画等号;
“创造社会价值”和“承担社会责任”不能画等号;
“创造社会价值”和“承担社会责任”不能画等号。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同样,对于广大负责任的企业来说,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不在于砸了多少钱做了多少“慈善捐赠”,或者推动了多少“员工志愿者”好人好事。一家企业如果宣称并真心践行自己履行了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最重要是在于其有没有在自己的供应链(提供虚拟服务的电商和互联网公司其实也有实体供应链)上、有没有在其他重要利益相关方之间,着力消除“因为企业经营,而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社会危害”。
一家企业,就算创造了再多的“社会价值”,如果它没有同时消除(因为它经营行为而产生的)“负面社会影响”,那么它不是一家“负责任的企业”。因此,也就无从采用SROI等模型来进行诸如“企业综合价值”这样的简单财务评估论英雄。
正如我常说的:不管一家企业是传统企业,抑或是自称“社会企业”、B Corp之类的新型企业,甚至是“公益机构”、“慈善机构”的组织,如果其在对待自己雇员的问题上,拖欠工资啊、不购买社保啊、强制安排996/007之类的工作时间啊、甚至是发生员工骚扰侵害事件啊...... 举凡是其不能消除负面社会影响的,那么就算它是“以社会问题为导向”的企业,并且或许真的帮助了一些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在我看来,它依然不能算作“履行了自己的社会责任”。
原文标题:关于什么是CSR的履行 - 从防虫鼠管理说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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