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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设置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设置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财务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负责局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

海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负责局机关的综合协调和政务运转工作,拟定机关工作制度、工作计划;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重大会议组织、重要文稿的起草、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接待联络、政务公开工作;牵头组织市人大代表意见、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工作;负责局新闻宣传、政务信息、信访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公共事务、保密、保卫、安全生产、基本建设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的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担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办理局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会、共青团和妇女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和干部职工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全局国有资产管理和专控商品及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核实施工作;综合协调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改革推进工作。

(二)监督审计科

协助局党组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作风效能建设工作,检查了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廉洁从政情况,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督促各科室和所属事业单位实行政务公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受理对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投诉;对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对基本养老保险(含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承担海安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人才开发与就业促进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贯彻执行全市就业规划、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等政策;拟订促进就业、鼓励创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和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负责全市人力资源社会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拟订执行全市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等政策;贯彻执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全市失业保险政策、标准和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失业监测和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控制较大规模失业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按规定承办企业政策性安置人员安排和职工跨地区流动事项。

参与拟订全市人才工作政策、人才资源开发规划;参与组织实施重点人才工程、项目计划;参与人才工作统筹协调;推进人才区域合作;参与拟订吸引留学回国人员来本市工作、定居政策;贯彻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组织推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留学生创业园等相关工作;承担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指导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工作;贯彻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的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

负责职称综合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指导和监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完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承担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工作;承担全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管理工作和高级专家延期退休的有关工作;承担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表彰奖励与考核培训科)

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参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行业体制改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实施方案的备案、人员聘岗资格的审核工作;承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鉴证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培训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编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招聘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承办事业单位人员流动事项,协调事业单位政策性人员安置工作;承办事业单位中层干部职位分类和任职资格审核工作;组织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政策并指导实施;根据授权承办本市事业单位集体、个人的表彰奖励和上级部署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实施的监督工作;承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复核、申诉工作。

(五)工资福利科

综合管理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工作;贯彻国家、省、南通市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津贴、福利等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承办事业单位和部、省、南通市驻海安事业单位(受委托)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和离退休相关管理工作,承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核定工作;负责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已故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核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更改工龄的审批;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办理退休、退职人员档案信息核准工作。

(六)劳动关系与政策法规科(劳动保障监察科、行政服务科、调解仲裁管理科)

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承担组织研究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负责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进行组织宣传和培训;负责制定本系统内的依法行政工作计划、法治建设工作计划及行政执法责任制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及上报备案工作;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本系统重大行政处罚听证和报备工作;承办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行政复议或涉讼法律事务;负责本系统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初审工作;统筹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承担政务服务事项的管理、协调;拟定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全市重大案件;协调处理全市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组织实施全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落实劳动关系政策,规范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工资收入分配;负责全市劳动标准工作,贯彻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制度和假期制度;负责企业劳动工资统计管理等工作;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组织实施上级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组织处理全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贯彻实施全市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承担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工伤保险科

贯彻实施全市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全市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贯彻实施国家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贯彻执行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工伤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标准;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八)养老保险科

贯彻实施国家、省、南通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全市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南通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标准;负责全市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并督促落实;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和退休核准工作;执行省企业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条件和支付养老金的项目及标准;定期公布本市社会保险基数;负责全市企业特殊工种及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提前退休审核报批工作;按上级规定拟订、实施全市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按规定实施参保人员死亡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建立本市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贯彻实施国家和省企业年金政策,负责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工作;拟订全市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发展规划和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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