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海都全媒体记者 唐明亮
为保障广大农民工工资权益,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日前,福州市人社局印发关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部分)》(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对13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进行明确,设置“一般、较重、严重”三个行政处罚档次。
其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等多种违法行为,都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在去年5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至五十七条赋予人社部门13项行政处罚查处权限。这13项处罚权的处罚数额在1万到10万元之间,自由裁量幅度大。此前,由于没有明确的裁量标准,各地在贯彻执行《条例》时,对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难以判定,在执法中多以最低额进行处罚,影响了《条例》的震慑效力。
记者了解到,此《条例》将违法行为涉及的具体内容事项、造成的社会后果以及违法情节的严重性分成了“一般、较重、严重”三个行政处罚档次,处罚裁量标准也根据三个档次进行了具体明确。
如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施工总承包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等违法情形,逾期未改正,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项目将被责令停工,相关单位也将受到1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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