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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595号提案答复(2020)

人社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595号提案答复(202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595号(社会管理类416号)提案的答复人社提字〔2020〕9号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放宽生活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修订_条例保险暂行征缴社会保险费_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595号(社会管理类416号)提案的答复

人社提字〔2020〕9号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放宽生活服务业灵活用工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工时制度是劳动标准法律体系当中最基础、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对保障劳动者权益发挥着根本性的作用。目前,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标准工时制度。但有关法律法规同时规定,企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休息办法。为规范特殊工时的管理,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和健康权,1994年原劳动部制定颁布《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以下简称503号文),规定了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业、岗位(工种)和具体条件范围,并明确需履行审批程序。

按照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岗位,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量,应当与标准工时制度下在这一周期内的工作时间总量相当,超过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其主要适用范围为特定行业的部分劳动者,如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部分职工。503号文未明确将生活服务业纳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除了其不属于上述两类情形的原因外,还主要考虑到: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对劳动者个人休息权益和劳动报酬权益能够产生直接重大的影响。在世界范围看,标准工时制度始终是主流的工时制度。因此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的界定,我们遵循审慎严格与有限适用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企业都会受淡旺季、生产任务不均衡等市场因素的影响。企业作为市场竞争中的主体,应积极统筹不同用工方式、加强劳动组织安排、提升管理水平,以应对、化解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

在鼓励加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流程方面,近年来,我们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指导各地清理规范特殊工时申报材料,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下放审批权限,不断提高特殊工时审批服务效能,为实现便民便企创造条件。

正如您所说,今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突如其来,对广大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者工作生活造成很大影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应对当前疫情带来的影响,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2月7日,我部会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联、全国工商联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受疫情影响的包括生活服务业在内的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通过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同时,明确要求各地严格特殊工时审批,不得以受疫情影响为由放宽审批条件。但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企业,受今年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时间较长且综合计算周期较短的,可经审批部门同意并备案后在本年度内统筹计算工时。

目前,我们按照意见要求,积极指导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结合实际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在工时方面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与此同时,我们正在开展特殊工时管理改革试点,并研究制定有关特殊工时管理改革试点指引,指导有关地区有序开展试点工作。下一步,我们将在总结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完善特殊工时制度时,对您提出的具体建议予以充分考虑。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

国家高度重视维护非全日制劳动者合法权益。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2003年,原劳动保障部出台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在进一步完善全日制用工规范的基础上,对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专章进行了规范,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由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特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在一定程度上低于全日制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也无需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一些用人单位为满足灵活用工、降低用工成本的需要,未按规范用工,超时限使用非全日制劳动者,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延长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长,将可能导致部分全日制用工劳动者被企业转为非全日制用工,大大降低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三、关于为非全日制员工单独购买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即以实行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为原则。您提出的关于非全日制员工参保的建议,对减轻中小企业成本,保护和发展劳动力资源具有一定的意义,我们将在研究相关人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政策,配合立法部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时予以统筹考虑。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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