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财务)厅(局)、档案局:
为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于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二、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见附件1)。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拓展公共服务内容。要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推进服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不断满足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
四、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存档人员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要加强与存档人员本人、工作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有关材料,建立规范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机制。存档期间不再调整档案工资。档案转递时,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备材料。转递档案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2),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五、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信息化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重要手段和发展方向。各地要大力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全面掌握流动人员的数量、结构、分布、流向等情况,更好地服务于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就业、流动人才党员管理等工作。研究制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标准,推进档案数字化,实现数据向上集中,完善资源共享、异地查阅、统计分析等功能,为全国跨地区档案信息的共享和管理服务水平的提升奠定基础。建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情况定期统计分析和信息报送制度,探索建设诚信档案、业绩档案等,充分发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凭证、依据和参考作用。
六、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安全管理。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牢固树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安全防护意识,切实做好档案安全管理工作。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管技术,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的安全防灾标准,建立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对已建立的流动人员电子人事档案,要采取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和长期可用。要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监测和防护措施,开展经常性的档案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严防失密、失窃、损毁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
七、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保障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各地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可参考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量等因素确定经费数额。要加大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库房、服务场所和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的投入,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八、严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纪律。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承担起业务把关责任,在档案和材料接收、查(借)阅、转递、保管等环节,严格制度、全程把关、不留死角。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严禁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新建、重建档案,不得无故推诿拒收档案,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擅自向外公布或泄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九、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管。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严明纪律,完善制度,从严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选配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好的中共党员从事档案管理工作。要开展党性教育、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工作交流和纪律约束等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要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窗口作风建设活动,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市人社发〔2018〕47号)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权限
(一)西安市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管理)机构的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上述人员与现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属于本市户籍的,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其人事档案可以继续由现档案托管机构管理,也可以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开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托管;属于非本市户籍的又未落实新就业单位的,根据人社部相关文件规定,建议本人将其人事档案转回户籍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托管。
(二)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其原单位的同一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上述人员到新的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就业的,其人事档案托管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可以由现档案托管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开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托管。
(三)被开除的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之规定办理。
(四)西安生源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国家承认学历的非普通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本人户籍地或其生源所在地区县、开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
(五)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人事档案,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开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
(六)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与西安地区非公有制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其人事档案和户籍由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管理)机构的同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人事代理。
(七)市、区县、开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现托管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人事档案,除存档单位或流动人员本人主动要求转出之外,不得强制要求其转出。
二、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转和利用
根据人社厅发(2016)75号文件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档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于关键材料(一般是指用于核定存档人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手续不完备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档案接收单位应要求原管理单位补齐或核查清楚;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实行告知承诺制,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
(一)流动人员离开原单位,原单位应及时将个人人事档案转至相应机构,并通知其本人,个人应予配合。转递档案时,要写明转递原因,提供有关流动(辞职、辞退、退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证明;
(二)流动人员重新就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转递档案;其档案在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可直接办理转递手续。档案转递时,转出机构要在档案内附上档案材料目录清单,档案转递通知单。
(三)取消办理转正定级等手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档期间,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再办理档案工资记载、调整相关手续。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被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将报到备案后的就业报到证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介绍信原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留存复印件)归入个人人事档案,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递。在国家未出台具体操作细则之前,对于其他各地市和单位还需要行政介绍信和转正定级的,本着方便人才流动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在个人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予以办理。
(四)根据人社部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我市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和拓展包括集体户籍管理、职称考试报名、社保服务等相关公共服务内容。要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推进服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不断满足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
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的通知》(市人社函〔2020〕171号)。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市级各部门人事处,各驻地院校,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19〕19号)和市委十三届十次全会关于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简化优化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优化服务流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化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就业手续
我市非公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不再由用人单位所属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签章。毕业生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即可到学校办理派遣手续,档案转递至单位所属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转递地址见附件)。
二、简化高校毕业生报到备案手续办理
取消西安市高校毕业生报到备案手续办理,西安市毕业生就业服务综合管理系统、西安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介绍信管理系统同步关闭。毕业生毕业后可持《报到证》等相关材料到用人单位所属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毕业生落户手续根据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办理。此前,因各种原因未在《报到证》上签章的,今后无需补办。
三、进一步加强西安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引导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进行实名登记。对登记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根据其就业意向和就业需求,主动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毕业生登记后三个月内至少要提供1次以上的政策咨询、就业推荐、职业指导等服务,促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尽早尽快实现就业。
四、其他事项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职院校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参照第一、二项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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