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机制加大补贴政策落实力度的通知
菏人社字〔2019〕49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 (鲁政发〔2018〕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 (鲁政发〔2019〕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9〕24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培训规模,加大对不同群体的免费职业培训、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等政策落实力度,提升培训质量,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创业,力争到2021年,全市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各类专业(工种)培训
县区根据各自产业发展方向及劳动者需求,制定劳动者培训需求目录,全面开展各专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工种)必须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对未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能评价鉴定。
各县区编制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劳动者培训需求目录,10月30日前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备案后各县区目录有调整的,需随时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备。
二、全面推行培训机构备案制度
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下发以来,我市已取消对定点培训机构招标认定,并将政府补贴的培训项目向在我市区域内注册,具备合法办学资质的所有培训机构开放。但从目前情况看,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培训机构活力未得到充分释放。各县区要主动积极联系辖区内所有培训机构,将有意愿为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培训服务的进行登记,并详细记录培训机构培训专业、培训规模、师资力量等信息,适时向社会主动公开,供劳动者挑选。
各县区编制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10月30日前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备案后各县区目录有调整的,需随时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备。
三、全面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加大对不同群体的免费职业培训、职业培训补贴落实力度。全市统一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实行同类工种、同一等级、同等补贴。在我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后,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的职业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300元/人;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或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四、积极开展重点群体培训
(一)大学生职业技能培训
对菏泽市有就业创业培训意愿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各县区积极与高校对接,对在校大学生实行“三个一”(一次职业技能培训、一次创业能力培训、一次就业能力实训)能力培养,不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面向高校大学生的就业创业培训在驻地区域内实现较大规模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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