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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肇庆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肇庆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肇庆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做好肇庆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34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3〕2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肇庆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财政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程序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在肇庆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肇庆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个纳税年度每个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 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科技部门是高端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受理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受理机构,财政部门统筹组织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开展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的财政补贴资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属端州区、肇庆高新区的,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收入分成比例负担,其余县(市、区)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20:80比例分担。涉及两个或以上县(市、区)的,由相关县(市、区)按比例负担。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下简称申报人,下同)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

(二)申报人纳税年度内在肇庆市注册的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肇庆市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或在肇庆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纳税年度内在肇庆市工作累计应满90天以上(不含90天),并在肇庆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四)属于科技创新、重点发展产业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且符合肇庆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要求的人才。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肇庆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适时更新另行发布。

第八条 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因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或国籍、居民身份发生变化因而符合规定的,自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或身份变化次月起,享受财政补贴。

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因丧失国外长期居留权或国籍、居民身份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自丧失国外长期居留权或身份变化次月起,不再享受财政补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申报人在申报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有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和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且申报人对其扣缴义务人的以上行为或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或担任以上行为或记录的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已缴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第十一条 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经营所得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应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按照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的全年实际缴纳的税额为准。

个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无须办理汇算清缴的,其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按照规定全年实际缴纳的税额为准。

第十二条 申报人取得上述所得的,其应享受的肇庆市年度财政补贴按下列方式计算: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肇庆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各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税负差额,具体如下: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分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4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二)经营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三)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第四章 补贴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人或扣缴义务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财政补贴申请,属于肇庆市境外高端人才的,由科技部门予以认定;属于肇庆市境外紧缺人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一次,申报具体事项由受理审核部门每年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上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和要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目录、申报时间、申报方式、受理部门等。申报人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在申报指南所规定的时间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申请。

第十五条 申报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一般由申报人授权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报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申报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表(含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承诺配合政府部门核查,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书);

(二)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有效身份、学历学位证件复印件;

(三)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号等信息;

申报人与在肇庆市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关系及所属年度实际在肇庆市工作时间是否超过累计90天等相关材料;

(五)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纳税相关材料;

(六)有助于确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标准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受理审核部门接到申请后,应核对提交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对申报人进行人才认定审核。

受理审核部门可依工作需要将拟认定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名单提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助审核。

对通过人才认定的申报人,受理审核部门将有关申报材料提交税务部门协助审核。

第十八条 对经审核无异议的,受理审核部门形成正式财政补贴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将补贴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给申报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申报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报人有不缴、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行为的,经查实后,取消申报人的申报资格;对已经取得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法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申报人和扣缴义务人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资金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申报人应翻译成中文文本。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科学技术局、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0纳税年度的补办申请,及2021、2022纳税年度的申请在2023年受理期间一并受理,相关事项按照本规定执行。《肇庆市财政局 肇庆市科学技术局 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印发〈肇庆市关于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肇财规〔20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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