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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提高省社科基金使用效益,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提高省社科基金使用效益,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与时代同步伐、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精品奉献人民、坚持用明德引领风尚,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推动构建体现辽宁特色、辽宁优势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推动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为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规划和选题

第三条省社科基金项目突出战略性、前瞻性、应用性和对策性研究,优先支持辽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加强对具有辽宁特色和优势的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重视基础理论和新兴交叉学科研究。

第四条省社科基金项目包括年度项目和委托项目两类。年度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选项目,主要资助对推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委托项目包括重大委托项目、重点委托项目、一般委托项目,主要资助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项目子课题,省委省政府部署或省委宣传部组织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项目、重大主题研讨会入选理论文章,以及因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重大课题研究。

第五条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选题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征集。省社科规划办广泛征求全省社会科学界和有关部门意见,遴选后形成《课题指南》,报省委宣传部审定后,向社会正式发布。

第六条省社科基金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一般为专著、研究报告、论文集等。专著的完成时限一般为2-3年,研究报告、论文集的完成时限一般为2年。

第七条省社科规划办对批准立项的省社科基金项目予以经费资助。

1.重点项目资助2万元,一般项目资助1万元,青年项目资助1万元。自选项目一般不予资助,其中选题有新意、针对性强、学术价值较高的可资助5000元。自选项目立项数量不超过当年立项总量的三分之一,资助数量不超过当年自选项目立项总量的三分之一。

2.重大委托项目一般资助5-10万元。重点委托项目资助2万元,一般委托项目资助 1万元。

第三章项目申报评审

第八条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的申报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在辽宁省工作。

2.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3.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可以申报青年项目。

4.青年项目的申报人(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5.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主持的国家和省社科基金项目未结项者不得申报。

第九条年度项目申报人可根据《课题指南》确定研究选题论证申报,也可根据本人研究方向和学术积累自行确定选题论证申报。

第十条年度项目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核项目《申报书》内容,严禁弄虚作假。经审核同意申报的,须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一条省社科规划办在省委宣传部领导下,组织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评审。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评审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和专家个人回避制,评审专家从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申报年度项目的专家不得参加当年的项目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干扰,如出现不严格执行评审程序、不公正评审等行为,省社科规划办将撤销其评审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省社科基金年度项目的立项方式为会议评审。

1.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会议初评。将申报材料分送若干名同行专家进行匿名评审。评审专家择优推选出进入复评的项目。

3.会议复评。将初评入围申报材料分送复评专家进行匿名复评。复评专家在初评基础上确定拟立项名单,并确定立项等级。

4.复核公示。省社科规划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拟立项项目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内,凡对拟立项项目有异议的,可向省社科规划办提出实名书面意见,省社科规划办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经公示无异议的,报省委宣传部部务会审批。

第十三条省社科基金委托项目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3.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专家学者,或具有相关领域研究能力和工作经验的实际工作者。

第十四条省社科基金委托项目的立项方式为直接委托或择优委托。

1.直接委托。省社科规划办根据研究需要以及有关专家的研究方向、研究实力、研究优势等直接立项。

2.择优委托。省社科规划办确定研究主题后,面向全省或在一定范围内招标,经同行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

第十五条经批准立项的,省社科规划办负责向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下发立项通知。

第十六条省社科基金项目专家评审费标准如下:

1.按评审字数。研究成果评审鉴定,比照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调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鉴定专家劳务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20万字以下(含20万字)为1200元,20万字以上至40万字(含40万字)为1500元,40万字以上至60万字(含60万字)为1800元,60万字以上为2000元。

2.按评审天数。评审工作需要时间较长,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省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标准(试行)的通知》(辽财采〔2013〕834号)相关规定,每天800元。

3.按评审份数。立项评审,比照《关于协助做好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通讯初评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每评审一份《课题论证》50元。

第十七条评审、立项工作完成后,省社科规划办须及时向省纪委监委驻省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章中期管理与检查

第十八条省社科基金项目由省社科规划办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管理。省社科规划办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课题组要接受省社科规划办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检查。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向所在单位报告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每年12月31日前,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须向省社科规划办提交本单位在研项目进展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省社科基金项目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和调整以下事项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辽宁省社科基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责任单位;

2.改变项目名称;

3.研究思路、研究计划或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4.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

5.因身体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自行申请终止或撤销项目;

6.涉及国家秘密或重要政治敏感问题的阶段性成果出版发表等事项;

7.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社科规划办予以撤项:

1.研究成果有政治方向问题;

2.项目负责人在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3.第一次验收未能通过,修改后仍未能通过;

4.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1年仍不能完成研究任务;

6.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

7.存在其他严重问题。

被撤项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五章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社科基金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由省财政列专项基金逐年划拨。

第二十四条项目资助经费按照省委宣传部专项经费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拨付,省委宣传部财务部门、省社科规划办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助经费专项使用、超支不补,具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及全国社科工作办关于项目经费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对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省社科规划办将视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撤销资助、追回经费、通报批评、不再受理当事人或有关单位社科基金项目申请等方式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监督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同时,还要妥善保管经费开支的各种凭据,接受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和省社科规划办的财务检查。

第二十七条终止或撤销的省社科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剩余项目资助经费退还省委宣传部财务部门。

第二十八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比照项目资助经费金额给予1∶1以上的配套资金支持,或以适当比例予以奖励。对于无资助经费的项目,也要适当予以资金支持。

第六章成果鉴定与结项

第二十九条省社科基金项目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验收结项。

第三十条省社科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从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选择5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项目结项成果进行鉴定。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同行专家不得超过2人,课题组成员不得担任该项目结项成果的同行专家。

第三十一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成果内容与项目高度相关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1.项目成果刊发后,省级以上领导(含省级)作出批示;

2.项目成果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正式发表;

3.重点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期刊、CSSCI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正式发表论文2篇以上(含2篇),一般项目、青年项目、自选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期刊、CSSCI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正式发表论文1篇以上(含1篇);

4.以项目主持人作为第一作者出版的专著作为结项成果;

5.项目结项成果获得国家级奖项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项(含二等奖);

6.项目立项后,同一研究方向项目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

7.项目结项成果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公开,质量和水平已得到省级以上地区或部门(含省级)认可或采纳。

8.按要求完成委托项目研究任务。

第三十二条符合免于鉴定条件的,须在《鉴定结项审批书》中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不符合免于鉴定条件的,重点项目须在学术刊物正式发表阶段性成果论文5篇以上(含5篇),一般项目、青年项目须正式发表阶段性成果论文4篇以上(含4篇),自选项目须正式发表阶段性成果论文3篇以上(含3篇)。发表的论文内容须与项目高度相关,项目主持人作为第一作者完成至少1篇论文。

第三十四条省社科基金项目结项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鉴定结项审批书》、项目最终成果、成果简介、结项汇总表,免于鉴定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免于鉴定的提供《专家鉴定意见表》及阶段性成果。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报送至省社科规划办验收结项。

第三十五条省社科规划办验收合格的,予以结项并颁发《结项证书》。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可对项目成果进行修改、完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须再次组织鉴定并报省社科规划办验收。

第三十六条在研的省社科基金项目,不得作为评定职称的依据和申请奖励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省社科规划办对社科基金项目成果具有优先使用权。论文类成果须注明“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字样及项目编号,专著类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字样。每个成果只可标注1个项目编号。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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