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2016年5月重新修订)
在吉林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三五”规划期间,为加强对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使其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吉林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工作,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基本方针。继续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努力弘扬科研精神,强化管理创新意识、项目精品意识和成果高质量转化意识,积极探索和遵循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律,注重提高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
第二条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倡导和支持社会科学理论工作者深入社会实践,针对实际需要研选课题,创造性地运用科学理论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充分发挥社会科学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智囊团”、“思想库”、“智库”作用。规划立项研究侧重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东北老工业地区振兴发展,为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不断开创我省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新局面。
第三条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突出应用性、战略性、前瞻性和现实对策性问题研究;突出对具有代表地方特色的重大问题的集中力量研究;大力加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实践问题的研究,尤其要对其中若干重要领域实施整体规划布局、集中优势力量进行联合攻关,创建、抢占、坚守若干重点领域的理论阵地和学术制高点。
第四条以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为核心,以课题组为纽带,以科研精神和项目管理为动力,不断深化社会科学研究,带动人才培养,助推新兴学科成长,支持学位事业发展。
第五条依据当前我省的财力支持程度和研究队伍现状,适当选择和确定规划立项的数量、类型和领域。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发挥优势,量力而行,注重发挥课题组集体智慧,提倡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攻关。
第二章组织
第六条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受省委、省政府委托,领导全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工作。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由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代管理,负责全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是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直属单位,与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两块牌子一个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起草和实施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五年发展规划;
2、制定和实施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年度立项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3、组织和受理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年度立项的申报及评审工作,负责对在研项目的年度检查、鉴定验收、成果推广转化和日常管理工作;
4、指导全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的社科项目管理工作;
5、统筹使用和科学管理吉林省社会科学研究专项基金;
6、制定和实施吉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规章及相关制度;
7、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委托,协助做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年度申报评审、在研管理和成果鉴定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八条吉林省社会科学研究五年规划中设置若干研究学科,建立各学科专家组和专家信息库。学科专家由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聘任,聘期一般为五年。学科专家的日常管理依照《吉林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三五”规划学科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九条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面向全省进行,实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通过学科专家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第十条凡在吉林省在岗工作,具备主持项目研究能力,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及相关人员均可申报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第十一条重点项目的申报条件。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党政机关调研部门副厅级及以上相关在职人员均可申报。
第十二条一般自选项目的申报条件。应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人员,党政机关调研部门处级及以上相关在职人员均可申报。
第十三条博士扶持项目的申报条件。凡属吉林省在职在读博士研究生或已获得博士学位,并同时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下在职人员均可申报。
第十四条研究基地项目的申报条件。此类项目专指吉林省社科规划领导小组批准设立的吉林省特色文化研究基地、吉林省社会科学重点领域研究基地两类研究基地的单列项目。申报立项时必须经过各研究基地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方可上报立项《申报书》,否则视为无效申报材料。
其它类项目,可按照年度立项申报工作通知要求申报。
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申报条件。
对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由省社科规划办直接委托立项研究。
第十五条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自选项目、博士扶持项目、研究基地项目、委托研究项目、马工程专项等。
第十六条立项研究的最终成果形式暂定为研究报告、系列化论文和著作类三类。“研究报告”严格限定在应用、对策类选题中使用,“系列化论文”一般限定在基础、综合类选题中使用。申报人须依据申报选题及研究计划,科学、准确、量力地选定其中一类为最终成果形式。申报的选题一旦批准立项,“最终成果形式”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七条最终成果完成时间,研究报告一般为1年,系列化论文一般为1-3年,著作类一般为1-4年,具体要求详见《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研究起始时间以立项通知下达时日为准。
第十八条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课题研究的真正参研者、组织者和指导者,并担负课题研究的实质性任务。项目负责人享有省级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申报前课题组成员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否则按无效材料处理。
第十九条每个项目申报者不能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正在承担国家和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负责人,须待完成现有项目后,才能申报新的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第二十条申报人可同时兼报国家和省社会科学基金的各类年度项目,但不能同时立项,只能择取其一立项,年度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实事求是地审核项目《申报书》中填写的各项内容,严禁弄虚作假,谎报虚报。对申报材料须签署明确的上报审核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二十二条省社科规划办对申报立项材料进行审核初评后,提交学科评审专家组进行会议评审。年度立项的学科评审专家从五年规划学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学科评审组。根据实际情况可聘请省外学科专家进行异地评审。
第二十三条申报材料初审的基本标准和要求:
1、选题及论证不违背政治原则,符合年度立项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2、应用类研究要侧重突出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可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3、基础类、综合类研究要侧重突出选题的原创性,学术理论的创新性,有助于传统学科发展、新兴学科成长以及新兴专业人才培养等;
4、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具备能够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科研能力和基础条件;
5、项目申报人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无学术争议;
6、《申报书》填写规范,整洁,选题设计论证符合要求。
第二十四条学科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的选题价值、课题设计论证、课题组构成、已有研究成果、科研基础条件以及经费预算等方面内容作全面评判,在充分比较的基础上,按照统一量化标准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依据学科评审专家综合评价结果择优入选立项。
第二十五条学科评审专家对申报立项材料的评议意见有保密责任,对申报立项材料量化评价的高低有解释、说明的责任。学科专家申报省社会科学基金年度立项的,不能同时聘为学科评委。
第五章项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审批立项的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由省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各留存1份经过审批签章的项目《申报书》。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要认真负责课题研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省社科规划办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八条项目研究中期检查工作由省社科规划办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统一安排部署。届时项目负责人应将研究进展、取得的中间成果、存在的问题以及经费使用等情况向省社科规划办如实汇报。由省社科规划办对中期检查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第二十九条被批准的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不得随意拖延研究期限。
第三十条对不作任何请示和说明,无故停止研究计划或不完成研究任务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的课题组,省社科规划办将撤销该项目,追回已拨资助经费,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该项目负责人近3年内不得申报国家和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第三十一条项目在研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在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研究任务或有其它情况变动的,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应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填写《事项变更审批表》(样本到“吉林社科规划”网站上下载),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并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后方可执行。课题延期完成时限一般为3个月,极特殊情况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按停止研究处理。
第三十二条申报立项获批后,《申报书》中所列内容及课题组成员(含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改动,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换或增减的,必须严格按本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程序报批。对未经报批擅自增减课题组成员的,将比照本办法相关“撤销该项目情节”处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将本单位所立年度项目及时进行建档管理。每个项目都应有完整、规范、齐全的档案材料。
第六章成果管理
第三十四条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最终成果的执笔人,否则不予结项。
第三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必须执笔、审读、修改和最后审定成果定稿,并对成果质量负有学术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成果鉴定一般采取网上鉴定、通讯鉴定和召开鉴定会三种方式进行。根据项目类别,采取相应的鉴定方式。
第三十七条成果鉴定一般包括对成果的评价和对课题组的意见建议两部分。每位鉴定专家参照鉴定标准对项目研究成果作出量化评价,由总得分值决定是否通过鉴定,并对成果分出A、B、C、D四个等级。
第三十八条项目最终成果达到规定条件的可免于鉴定,详见《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九条申请成果鉴定结项的操作程序及具体要求,详见《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第七章经费管理
第四十条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资助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拨款。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合理使用,接受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省社科规划办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项目资助经费实行立项时一次核定,分期拨款,超支不补的原则。每个资助项目一般分三次拨款。《拨款通知单》一式4份,省社科规划办、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各1份。
第四十二条每个项目资助经费由省社科规划办预留部分鉴定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可从每个项目经费总额中提取2%做为管理费。
第四十三条资助经费使用范围:
1、资料收集费,包括复印、打字、翻译、录音、录像、微机使用费等;
2、购买必要的图书、资料等;
3、成果的打印、封面设计、排版、印刷、装订等费用;
4、小型会议费;
5、国内调研差旅费;
6、结项后的余款,可用于成果出版补贴或续做科研经费。
第八章成果验收
第四十四条项目最终成果完成后,应按照规定的统一标准编排装订印刷。具体操作详见《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第四十五条项目研究成果通过专家鉴定的,由省社科规划办办理结项手续,并颁发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结项证书》原件由项目负责人留存,复印件由其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存档,课题组成员如需要可复印。《结项审批表》一式3份,省社科规划办、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各存档1份。
第九章成果宣传与推广
第四十六条课题组及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在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及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七条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应及时编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或向社会广泛宣传。
第四十八条建立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报刊、网站、图书馆、广播电视、出版、教学、学术交流等媒介载体,逐步形成项目成果宣传推广的有效机制。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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