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3号)
(二)《关于转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补贴对象
劳动者应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就业(含在我市就业的外省来珠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且符合下列情形:
(一)年满16周岁,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二)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或在我市进行失业登记,或为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人士(须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三、申领条件
劳动者自学或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参加由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范围内相应证书,可向户籍地、参保地或就业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四、补贴标准
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劳动者获得我市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以申领补贴时公布的最新目录为准)范围内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可上浮30%。
五、申领期限
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六、办理流程
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劳动者,应于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选择“事项办理--个人办事中心--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要求逐项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向户籍地、参保地或就业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中,符合享受生活费补贴条件的,应一并提出申请。
注:同一劳动者一年内只可享受一次生活费补贴。系统告知符合生活费补贴申领条件后,劳动者未申请该项补贴的,视为放弃此项补贴申领。
七、申请材料
(一)在户籍地申报的,需上传户口本扫描件(首页户主信息页和本人信息页)或身份证正反面。
(二)在就业地或参保地申报(仅限粤人社规〔2023〕13号文规定的情形)的,就业情况需填写完整的工作单位名称、工作单位地址、工作单位电话(须与工作参保单位一致)。
(三)在居住地申报(仅限粤人社规〔2019〕18号文规定的情形)的,需上传有效期内居住地为珠海市的居住证扫描件。
(四)符合享受生活费补贴申领条件的(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2年内“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乡低保家庭),须在系统“是否困难人员”处填写“是”,准确选择“困难人员类型”,并上传困难人员相对应证明材料。
(五)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非全日制在校生、非已享受离退休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身份认定材料(系统提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在校生/退休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可申报”,而申请人实际上不属于提示人员类别时提供);其中,证明非全日制在校生,需提供学信网学历截图、最高学历毕业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提供单位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优先使用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并上传本人社会保障卡(须开通金融功能);未持有广东省内核发的社会保障卡的,按要求填写申请者本人银行账号,并上传银行卡正反面。
(七)2023年8月15日前已按照粤人社规〔2019〕18号要求备案开班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粤人社规〔2019〕18号文申领列支相关补贴,并按文件规定2024年5月31日前办结相关业务。
八、其他事项
(一)参加培训时符合申领条件、但申请补贴时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劳动者一年内(自然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领和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且同一等级证书已申领参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得再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且同一等级证书已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之一的,不得再申领参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三)劳动者应按《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管理信息系统》要求,认真逐项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因个人信息(户籍、就业地等)填报不全或错误导致补贴申领审核不通过的,需重新申请。
九、经办机构
序号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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