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工委党群工作部:
根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社工评〔2021〕1号)等文件精神,我省决定开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我省从事社会工作,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颁发的2019年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并符合《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手续、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评审)。
二、评审程序
(一)(一)个人申请。申请人于2月18日前登陆,注册并填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准备相应的评审证明资料,具体包括:
1. 1.近五年来的3个直接服务案例完整记录(直接面对服务对象,从接案到结案的完整服务过程)。个案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个案工作接案记录表、预估表、服务协议、工作计划表、过程记录表、评估表和结案表;小组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小组工作计划书、单元(小节)计划书、过程记录表和评估总结报告;社区工作的完整记录应包括社区工作计划书、过程记录表和评估总结报告。
2. 2.近五年来不少于15个小时(向被督导者提供面对面督导服务的累计时长)的完整督导记录。如督导建议表、督导工作记录表等。
3. 3.工作业绩和贡献佐证材料。项目记录应包括策划书、过程记录、评估报告、结项报告、第三方绩效评价等;研究成果为专著的,需提交封面页、目录页、作者姓名页复印件;研究成果为论文的,需提交发表刊物封面、目录复印件;研究成果为研究课题、研究报告的,需提交课题的委托书或委托协议复印件;参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研制需提供标准文号、作者姓名页复印件。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社会工作研究课题的“主要参加者”是指在参与的省级以上项目或课题中排名前三,地市级项目或课题中排名第一。
4. 4.申请人自愿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具有代表性的专著、论文、报告、文章;与社会工作专业相关的成果鉴定、获奖证明等。
(二)(二)工作单位推荐。申请人将《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审核。所在工作单位按照程序,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包括对学历、职称聘用时限、工作业绩、案例内容等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和认定,并将申报人员的相关材料在本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以上的公示(含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应在《申请表》中注明公示情况及推荐意见,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单位公章)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审核上交至各设区市人社局或行业主管厅、局(总公司)职改办。
根据省政府关于高等院校、省属公立医院、省属科研机构、中小学、中职校(含技校)“评聘合一”的规定,凡我省上述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同时提供相关空岗证明1份。
(三)呈报单位推荐。事业单位人员由各设区市人社局或行业主管厅、局(总公司)职改办,其他人员由所在地人才市场,按报送条件和要求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出具高级社会工作师委托评审函1份,并在《申请表》的“呈报单位意见”栏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已审核通过的材料和委托评审函,在审核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至省民政厅。
(四)审核和补交材料。省民政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不合格的将于2月22日前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在2月25日前补齐材料(每位申请人只能提交一次补充材料),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应在2月25日前将纸质盖章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邮寄至福建省民政厅社会工作处(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
(五)答辩考核。拟于3月组织答辩,具体答辩安排另行通知。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参加答辩考核。
(六)公示。评审结果将在福建省民政厅和中国社会工作学会网站进行公示。
(七)证书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取得资格的人员,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
三、其他事宜
(一)参加评审人员应在评审期间保持电话畅通,评审其他相关事宜将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
(二)本次评审费用由民政部承担,不向个人收取评审费。
联系方式:彭贝琳(省民政厅社会工作处),0591-87861050;吴羽炫(省人社厅事业单位管理处),0591-87857057;
附件: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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