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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观

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观陕西西安市民在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现场观看依法治国宣传展板。(资料图片)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无产阶级革命斗争中从来没有放弃对国家和法的问题的思考

陕西西安市民在国家宪法日宣传活动现场观看依法治国宣传展板。(资料图片)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无产阶级革命斗争中从来没有放弃对国家和法的问题的思考,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也有大量关于法律的精辟论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哲学的深入研究、对法律现象的分析批判、对法治规律的不懈探索、把握贯穿于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之中。

反映人类的自由、真正保障人类自由权利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

1835年10月,马克思在律师父亲的建议下到波恩大学法律系学习,第一学期选修了法学全书、法学纲要、罗马法史等课程,第二学期选修了德意志法学史、欧洲国际法和自然法等课程。次年10月,他到柏林大学法律系,继续攻读法学。在此期间,马克思除了研读康德和黑格尔的法哲学著作,还花费两个学期时间旁听法学家萨维尼的法学讲座和黑格尔的得意门生甘斯的刑法讲座。英国学者以赛亚·伯林说,甘斯的法学思想“本着法律制度以及立法方式的理性,不带有一丝对于过去的神秘主义,深深地影响了马克思,并且教会了他关于理论批评的正确目标和方法的概念,这一点他从未摒弃。”马克思将其不可遏止的哲学兴趣投入到法学学习中,从而为建立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打下了基础。他在《致亨利希·马克思》中说:“我必须攻读法学,而且首先渴望专攻哲学。我一方面不加任何批判地,像小学生般地读了海奈克齐乌斯和蒂堡的著作以及各种文献,例如我把《学说汇纂》头两卷译成德文,另一方面试图使一种法哲学贯穿整个法的领域。”

埋头攻读法律书籍的青年马克思敏锐地感受到时代的脉搏和革命的萌芽。法国学者雅克·阿塔利在《卡尔·马克思:世界的精神》一书中这样写道:“当1836年春卡尔在波恩学习法律时,要求实行普选的伦敦工人协会在英国成立。在法国,施奈德兄弟正式监管勒克勒左的高炉炼铁厂,埃米尔·吉拉丹创办了《新闻报》,巴黎圣日耳曼的铁路也正式投入运营。德国的裁缝工人魏特林在巴黎成立了正义者同盟。”马克思1841年的博士论文在对人的现实自由的探讨中,倾注了对法的问题的思考。1842年,他就发表了一系列关于法的性质和功能的论文。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一文中,他指出:“新闻出版法就是对新闻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它是法,因为它是自由的肯定存在。”在《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一文中批判了胡果关于“动物本性是人在法律上的特征”的荒谬观点,认为法的功能和作用并不是“专制暴力”。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致力于改造不公平不合理的社会制度时,始终没有放弃对法律本质的探究,从而使得他们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批判总是一针见血。马克思主义本质上是一种批判理论,哲学批判落实到实践中,无法离开法治方式、法治路径。马克思早期法律思想还体现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摩泽尔记者的辩护》《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犹太人问题》《神圣家族》等著作中,强调运用理性和普遍规律研究政治法律问题,认为只有反映人类的自由、真正保障人类自由权利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支持将普通的违反林木管理条例的行为纳入“盗窃”范畴,马克思敏感地意识到,在资本主义社会,当私人利益同法的原则发生矛盾时,利益总是占据上风,“私人利益力图并且正在把国家贬为私人利益的工具”。他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为穷人辩护:“如果法律把那种未必能叫做违反森林条例的行为称为盗窃林木,那么法律就是撒谎,而穷人就会成为法定谎言的牺牲品了。”

正是由于站在人民立场上分析法律问题,青年马克思敏锐地发现林木占有者的私人利益对立法者和审判过程的影响。这些法律缺陷不是偶然原因带来的偶然结果,而是有着深刻的制度根源。1843年,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中指出:“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就国家是政治制度来说,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的法应该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只有使法律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也就是说,它应该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这一观点可以追溯到青年马克思的一些文章。例如,他在1842年12月发表的《论离婚法草案》一文中指出:“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

法律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观点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原始社会没有法律,法治是人类文明和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阶级社会里,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巩固阶级统治的工具。恩格斯认为,法律直接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他们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将法的功能作用放在从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的演变过程中来考察,从而清醒认识剥削阶级的法与社会主义的法的本质区别。

1844年,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神圣家族》,通过对法国革命史的考察,从现实的物质生产在历史上起决定作用和物质利益决定思想原则的观点出发,进一步强调社会经济关系的运动决定法的现象。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马克思初步确立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通过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马克思深刻认识到,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构成部分,对法律的理解应当建立在对物质关系的考察上,而不能像黑格尔那样一味从逻辑概念中去寻找。

在《经济学著作和手稿》中,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十八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1846年12月至1847年6月,马克思写了《哲学的贫困》一书,该书是成熟的马克思主义公开问世的最早作品。马克思运用其初步形成的唯物主义历史观分析资本主义法律现象,更加明确地指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马克思认为,法并不是形而上学家们所认为的那些玄幻的东西,而是实在性的一种存在,与作为社会主体的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

马克思恩格斯法学思想的发展完善和成熟体现在《共产党宣言》《资本论》《1848年至19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论住宅问题》《反杜林论》等著作中。在《共产党宣言》诞生之前,空想社会主义者只是从道德上揭露和批判资本主义的弊端。《共产党宣言》将批判的矛头直指资产阶级法律:“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形成的标志。在这部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完成了对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和黑格尔唯心主义辩证法的批判和改造,他们认为不能把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与制约这种国家意志的社会经济关系割裂开来,“不是国家由于统治意志而存在,相反地,是从个人的物质生活方式中所产生的国家同时具有统治意志的形式。”《资本论》不仅揭示了资本剥削的秘密,也揭露了资产阶级用法律为武器进行原始积累,用血和火的文字编写自己的发迹史。恩格斯在《英国状况英国宪法》中,指出英国立法体制存在的极端矛盾,反映了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弊病。

要让“纸面上的法”成为现实生活中的“活法”,体现了鲜明的实践观点

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是调整人类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活动是人类重要的实践活动。法是在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认识的基础上制定的,体现了意志和规律的有机结合。法的本质包藏于法同社会的复杂关联中,蕴含在政治实践和革命实践中。立法者只有深刻认识和把握实践规律,才能够使法律最大限度地接近社会现实,“纸面上的法”也就能够成为现实生活中的“活法”。

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如果这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物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责备他的极端性。”法是事物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规则或根本理性构成了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性。法治是在一定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条件下发展的。法律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法治是在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人民群众意愿中向前发展的。1875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权力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恩格斯认为,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相抵触的自己的一种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丁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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