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近期代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时,因申请人系非全日制员工,月平均工资实发不到1000元,若以实发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的计发基数,则申请人可获赔金额并不理想。
对此,《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即设定了最低的计算基数,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申请人工资较低时,应按照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故何为“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是关键。
经检索查询江西省案例,认为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含义的均有。同时对适用省级或市级数据产生争议,竟多达八种答案。
比如,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再209号民事判决书中,原一审、二审法院以赣州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认定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而江西省高院再审改判以赣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予以认定。
注: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7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赣人社字〔2017〕228号)的规定,(2020)赣民再209号判决书中所称“2017年度赣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为“2016年赣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一、江西省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即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2017年6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在省(区、市)内统一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比如,《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赣人社发〔2019〕13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待遇计发有关涉及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时,统一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而不以具体的设区市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但在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时,为保证工伤保险待遇不降低,暂以实施省级统筹时该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标准作为过渡,直至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或超过实施省级统筹时该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后,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标准)。
因此,在工伤保险省级统筹之下,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实为全省(区、市)职工平均工资(个别地方规定,在地级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时,就高不就低)。但不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等其他概念,仅从字面来看,均无法直接对应“职工平均工资”。
为减少司法实务中的争议,江西省人社厅在新发布的《江西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赣人社发〔2020〕3号)第44条第2款第2项规定: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即当年度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下同)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因而,对于江西省而言,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2款所称“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即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 相关案例: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10民终627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秦梅于2020年2月28日发生工伤事故,2020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为5040元,秦梅的实际工资为1800元/月,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审以3024元/月(5040元的60%)作为秦梅的月工资标准,计算秦梅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并无不当。
二、其他省市采用概念各有不同
那全国各地是否采用同一个概念?其实不然。经检索,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指代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省市较多,亦有采纳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参照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其他概念的。
试举几例如下:
1. 山东省采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相关依据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87号)中规定:
“计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时,以上年度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
◎ 相关案例: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7民特13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参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87号),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5761元,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结合本案中赵宗兴于2019年3月18日受伤的事实,按照上述2019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赵宗兴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无不当。
亦采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数据的其他省市案例列举:
浙江省宁波市(2022)浙02民终385号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1民终1160号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晋06民终784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沪0120民初21014号
2. 广东省采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相关依据为: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粵人社规〔2019〕20号)
第二条第(四)款第2项:明确待遇计发基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发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涉及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 相关案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352号民事判决书
2018年广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320元,由于陈玉兰月均工资2050元,低于上述9320元的60%即5592元,故一审法院依法按照5592元计算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3. 北京市采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相关依据为《关于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替代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北京市人社局调解仲裁处2019年8月6日发布)中规定:
“将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劳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市职工平均工资。”
◎ 相关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814号民事判决书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于杨春英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低于2018年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60%,故法院核算时按照2018年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60%计算该补助金,经核算为69908.85元。……一审法院按照2018年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60%计算该补助金并无不当。
4. 江苏省采用参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
相关依据为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133号)中规定:
相关数据口径:2020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及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本人工资的所涉及的基数,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7602元/月执行。2019年所用基数已高于7602元/月的地区,暂按原标准执行。
注:2021年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974元/月,2022年8309元/月。
◎ 相关案例: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4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
2020年 1月1日至今,我市计发工伤待遇涉及到计算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每月7602元标准执行。张俊的月工资标准低于4561.2元(7602元/月×60%),故张俊的工资标准按照4561.2元/月计算。
三、较多省市采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概念的原因分析
回到前文所述,之所以采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概念的省市较多,系因为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调整了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要求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而按照《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下限),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上限)。很显然,该表述与《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2款的论述可谓如出一辙,二者共同采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指代“职工平均工资”自是应有之义。
实际上,《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2款规定的“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并没有区分职工所在单位的性质,适用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才能不失偏颇,符合其内在含义。
另随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的不断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涉及(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社保待遇和其他相关政策事项,各省(区、市)也将有序平稳衔接,届时亦将会有更多的省(区、市)达成共识,即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2款“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时采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附原文链接:mp.weixin.qq.com/s/Zl-cDZk5EHTmyyCz93b1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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