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湖南省环保厅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对首批14家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从17日起至24日。
2015年1月1日起,《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施行,根据《办法》,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可以承担省内企业、社会团体、环保部门等委托的环境监测业务及咨询服务。同时应当在核发的能力认定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担环境监测业务,出具监测报告,并对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不得超范围开展监测工作并提供监测数据或报告。通过业务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
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分为综合检测和专项检测机构两类。综合检测机构系指具备相对较强的监测能力,能够覆盖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固废等监测领域,可以承担省内企业、社会团体、环保部门委托的综合环境监测任务及咨询服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专项检测机构系指具备某环境要素的专项监测能力,可以承担检测机构所在地市企业、社会团体和地方环保部门委托的环境监测任务及咨询服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对通过认定的社会检测机构,省环保厅将定期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进行年度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对监测过程中编造数据、与委托方串通故意影响监测结果的客观性;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数据;违反规定私自转包监测业务等行为,将取消认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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