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2020年9月30日,建德市民政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5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9号)精神,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均从2020年1月1日起进行了相应调整,各类待遇增幅为5%以上。
二、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缴费、待遇等相关政策的通知》(建政办函﹝2019﹞78号)第四款规定“选择按140倍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缴费档次的被征地农民,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标准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一致……未达到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人员,按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提高比例同步调整。”,建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从2020年10月起发生调整,被征地基本养老保障待遇也需对应调整。
2020年9月30日,建德市民政局、建德市财政局下发《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及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建民字﹝2020﹞59号),规定从2020年10月1日起,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833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82元。
三、文件主要内容
1、范围:2020年10月1日起,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享受人员。
2、标准:
资金筹集标准按140倍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缴费档次的,基本养老保障金833元/人・月的,调整为882元/人・月;资金筹集标准为32000元的,基本养老保障金从430元/人・月调整为456元/人・月;资金筹集标准为25000元的,基本养老保障金从350元/人・月调整为371元/人・月;资金筹集标准为14000元的,基本养老保障金从230元/人・月调整为244元/人・月;资金筹集标准为10000元的,基本养老保障金从180元/人・月调整为191元/人・月;参保人员个人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障金从100元/人・月调整为106元/人・月。
因判刑等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条件人员,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3、执行: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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