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尽职调查是由律师或律师团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结合委托人的委托指示,按照合规、勤勉的业务标准审慎展开的专项信息调查,有助委托人全面了解尽调对象的合规性状况。本文一方面旨在为开展法律尽职调查的律师同行们提供实践参考,另一方面也真心希望更多商业人士加深对于法律尽职调查的法律认知。
法律尽职调查属于非诉讼法律服务的一类,由于其法律性而区别于财税尽职调查、业务尽职调查等其他专项尽职调查,同时又和其他专项尽职调查共同用于经济市场中的商事调查,广泛适用于证券发行、并购重组、基金信托、不良资产处置等商事非诉讼领域。实践中,法律尽职调查可能因主观的业务需求而发起,也可能因客观的法律要求而发起,不同原因发起的尽职调查具有基本共性,但在目的、程序及效果上均有所不同。
一、基本认识
1. 术语解释
【委托人】指基于主观需求或客观法律要求而委托律师或律师团队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主体。
【尽调人】指接受委托人指示而直接展开法律尽职调查的特定律师或律师团体。
【尽调对象】指律师进行法律尽职调查时针对的对象,根据调查类型不同包括目标公司和目标项目。
【尽调委托】指委托人发起法律尽职调查时应当依法委托律师的委托程序。
【尽调目的】指委托人发起调查旨在实现的主观经济目的或客观法律效果。
2. 基本分类
【主体尽调】针对特定主体进行的法律尽职调查,通常为公司尽调,调查范围一般包括目标公司的主体信息、股权结构、组织决策、关联信息、业务资质、生产经营(可含技术)、劳动人事、补贴纳税、资产状况(可含外汇)、债务状况、重大交易、(环境保护)、现存争议、违规处罚。
【项目尽调】针对特定项目展开的法律尽职调查,根据项目类型不同,调查范围一般包括目标项目的主体信息、项目资金、决策运营、项目资质、工程建设、重大交易、劳动人事、资产状况、债务状况、现存争议、违规处罚等。
3. 基本方法
围绕尽调对象所提供的内部资料与外部所能获取的信息,原则上采用文件调查(含网络调查)与访谈调查,必要时辅以实地调查。
【文件调查】指审阅尽调对象围绕调查范围主动提供的文件资料及以网络调查方式合法获取有关尽调对象特定事项的文件资料。网络调查通常包括工商调查、资质调查、业务调查、资产调查、商誉调查、违规调查、司法调查等。
【访谈调查】指在调查范围内与尽调对象有特定关系的主体进行的线下或电话访谈。通常被访谈的主体包括委托人、尽调对象成员、尽调对象关联方、尽调对象业务往来方、国家有关监管部门、为尽调对象提供过特定服务的专门机构等。
【实地调查】指出于实况调研的必要,前往特定地点核查尽调对象的特定事项。调查地点可能包括调查对象的公示所在地、实际运营地、资产所在地、业务开展地、档案存放地等。
二、通用步骤
1. 确定尽调委托
开展法律尽职调查的第一步是确定委托人的委托意向并完成法定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程序,委托意向是具体内容,但必须经过委托程序这一法定形式方可确定。
在委托人与律师商定开展法律尽职调查的具体需求后,首先需要确认委托人该需求的合规性与可行性,其后需要双方就服务价格与具体服务要求达成一致,待双方将确定的服务内容写入法律服务合同并经所涉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双方完成合同签章后,委托程序即正式完成,受托律师事务所即须指派特定律师或律师团队开展法律尽职调查。
2. 制定尽调方案
成熟的法律尽职调查需要提前制作一套专项调查方案,制作尽调方案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厘清委托人的尽调委托涉及的具体调查范围,根据调查范围梳理需要完成的法律环节,将调查范围按照法律关系分类形成各个调查类项,再将法律环节填充进调查类项,此时已形成基本的尽调框架。
在基本的尽调框架下,我们需要根据实务经验判断每个调查类项下可能涉及的文件资料,进而形成一份尽调资料需求清单,由委托人转呈至尽调对象,尽调对象根据该需求清单据实提供,不能提供的应当据实予以说明,提供材料时还应向尽调人正式出具有关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另外,除要求尽调对象主动应要求提供外,还应当在可以力及的范围内针对调查类项制定网络调查的核查清单,并根据核查清单进行网络调查辅助核实与补充文件调查的结果。
在制定调查方案时应当优先考虑性价比最优的文件调查,因为文件调查具有系统性、直接性、全面性、确定性等优点。访谈调查适合作为补充调查方法,通常在文件调查不能得出明确结论的情况下使用,应当根据调查情况推进再实时考虑访谈的必要性。实地调查成本高耗时长,但在重要调查类项上,尤其是资产核查上具有重要意义,若有实地调查需求,应当和委托人与尽调对象提前商定,并事先做好调查规划,事后予以调查总结。
3. 整理调查信息
尽调人获得的调查信息往往因各种原因而不系统、不全面甚至不真实、不合法,常见的原因有三类:首先,由于不具备法律从业者的法律性思维,在尽调沟通中产生交流障碍,委托人和尽调对象提供的资料文件或接受访谈时给出的结论不符合尽调人的期望;其次,因为委托人与尽调对象的利益并不全然一致,因此尽调对象可能存在故意规避尽调的心态,出现不如实、不全面地提供文件或误导性陈述;第三,实践中很多尽调对象的资料文件因生产、管理、经营或保管方面的不规范存在缺失、毁损甚至违法的情况,需要尽调人根据情况设法调整或救济。
上述情形导致调查信息不符期望的,尽调人应当进行系统化梳理,按照调查方案厘定的调查类型分门别类,将收到的资料按类列出接收清单并提请委托人和尽调对象确认,并整理出缺失的资料和信息要求再次补充提供或说明,如此反复,直至双方均已尽力提供和接收完毕为止。此后,尽调人应结合网络调查与必要的访谈调查和实地调查核实和补充文件调查的结果,再进行调查信息最终的汇总整理。
4. 透析法律风险
尽调信息汇总后,需要对各类信息进行法律分析。法律分析,指对尽调信息在法律上予以性质分析,确定其意指的法律规范,并以法律规范对照调查信息所显示的对象实况,推导出尽调对象在各个调查类项下不合规的缺漏,此类缺漏是法律风险的表现,体现在法律后果上即是法律障碍、否定法律评价及责任处罚。
【法律障碍】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某类法律权利行使或法律利益取得的阻碍因素,如效力待定的合同文本、借款约定的自然利息、股权转让后未变更登记、共有资产的单方处置等,均属于此类情形,法律障碍可以通过补强行为进行救济。
【否定法律评价】指在根本上导致法律权益的实现成为不可能的否定情形,如无效的公司决议、违法转包行为、无偿关联交易等,否定法律评价明显没有救济空间,只能选择撤销或依规重作被法律否定的原行为,使法律评价重归于正。
【责任处罚】指在法律评价为负的情况下,还触及到法律底线被处以某种惩罚性责任的情形,如公账外设私账、侵占项目资产、虚设项目招标进行非法利益输送等,根据情形严重性不同,可能涉及民事惩罚性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
5. 安排防险措施
法律风险得以透析,则应当根据风险状况安排防险措施。安排防险措施是法律尽职调查中最重要的一步,因为这是尽职调查工作最重要的成果。防线措施的安排根据法律风险的现有状态分为对长期风险的预防、对短期风险的规避及对既有风险的消减。
相对而言,长期风险由于尚未显现且未看到显现的可能性不存在危害性,但因其风险逐渐显现后的危害性之大,再考虑到委托人尽调目的的完成对尽调结果较为长期的安全要求,在尽职调查阶段对各类项下作出预防性的细节安排是必要的。
短期风险指风险虽未显现但在可预见的未来有可能显现为既有风险,为安全起见,尽调人应当立即安排法律措施尽力规避风险爆发的不良后果,如考虑介入合规控制、利益让渡商谈、撤销风险交易、更换经营模式等。
既有风险指既发的现存风险,但由于尚未暴露于外部故风险后果尚未来临,但由于已经呈现为爆发的状态,无法避免和消减,只能从对风险后果的消减角度入手,例如对调查中发现的偷税漏税予以补缴、对存在资产侵占的公司进行资产追回、对现有诉讼进行商业谈判,对出现资金违约的高耗资项目进行项目合作开发等。
对于风险防控措施的安排分为风险防控意见和风险防控建议两类,前者适用于防控措施具有绝对效用且绝对必要的情形,后者则出现在风险防控措施虽有必要性但并不紧迫,或采纳后并非绝对有效的情况。
6. 撰写尽调报告
法律尽职调查开展的过程中需要制作各阶段底稿,从尽调委托材料、尽调方案、调查资料接收清单与缺失清单、访谈调查记录、实地调查记录、法律风险清单、风险防控意见或建议等。尽调人先将各阶段底稿按照先后顺序或按照调查类项予以汇总即构成本次法律尽职调查的报告主体,随后在报告中添加尽调报告适用的通用条款(具体见后),并对报告格式进行规范。
法律尽调报告是对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与结果的双重记录,既需要记录各阶段成果,也需要得出最终的调查结论,即能否满足委托人开展本次法律尽调的最终意图,若出现委托人最终意图不能完全实现的情况,还应当在本次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对调查对象和委托人可以作出的努力提出可行建议。
7. 复核答疑定稿
通常第一版的法律尽调报告交付给委托人后并不意味着结束,由于专业思维的差异委托人会对报告中的一些陈述和结论提出一些疑惑,另外对于事实调查部分展现的信息随着时间有了更新也会向尽调对象核实并提出一些更新建议,尽调人应当本着专业性和独立性的立场审慎地考虑是否有采纳的必要性,并以法言法语予以规范化。
经过委托人与尽调人反复再三的答疑和修订后,在明确得到委托人肯定性的意见下尽调人应当对报告予以定稿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随后将所有的调查底稿作为报告附件内容一并交付给委托人,至此,本次法律尽职调查正式结束。
三、调查依据
(一)主体调查类——以公司调查为例
1.人格方面
( 1 )主体信息
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公司章程、公司办公地的用地许可/房屋产权证/租房合同、特许经营范围许可、公司公章与专用章的备案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人名章、企业信用报告等、公司的全套工商档案、变更决议及许可或备案等
( 2 )股权结构
法人股东主体证照、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及兼职情况、外商企业批准书、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股本出资/增资的原始凭证、股东验资报告、非货币资产价值评估与出资证明、公司债转股决议、实缴出资工商登记、减资登记、股权代持协议、股权回购协议、股权限制登记、股权瑕疵或争议、股权转让登记及优先认股权放弃声明/股东死亡证明/股权转让司法裁决、合并或分立资料、股东对公司债权承诺函等
( 3 )组织决策
股东名册、公司组织结构图、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执行董事决议、监事会/执行监事决议、职工代表选举记录、董监高名册及人事档案、高层人事聘任书及兼职情况、高层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公司各组织议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
( 4 )关联信息
公司股权控制关系图、公司实控人对外投资情况、子公司/分公司情况、公司高层(总经理、各部门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合规师等)的关联方清单 / 调查表、社会兼职清单 / 调查表、自然人股东关联关系调查表、关联方同业竞争情况、关联交易合同及交易决策等。
(5)业务资质
经营范围一般与特别许可、主营业务介绍、主要产品目录、主要投资方向、主营业务审批或备案许可、排污许可、银行授信、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生产经营许可、用电许可、销售许可、进网许可、产品认证、业务承包/外包资质、主营业务人员资质证书、公司获评证书、处罚文件、行业网站处罚公告或黑名单等。
2.事务方面
( 1 )生产经营(可含技术)
公司生产与经营现状介绍、生产体系、生产技术认证及对外许可情况、生产荣誉或嘉奖、生产设备清单、生产人员与技术人员简况、主要生产地、生产力概况、生产线与生产车间 / 工厂设置、生产外包情况、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情况、生产 / 建设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安全生产与产品质量情况、产品大规模召回情况、生产与产品投诉情况表、生产排污情况、重大生产事故统计表等。
( 2 )劳动人事
公司的劳动人事制度、员工花名册、人事聘任与返聘情况、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 / 劳务合同 / 劳动派遣协议(及派遣机构资质) / 劳动中介协议 / 借调协议 / 挂派协议、员工历年社保缴纳证明、员工商业保险购买情况、员工公积金代缴记录、工资及福利发放制度(岗薪约定)、提成计算制度、员工个税代扣代缴情况、加班与休假统计表、工资发放账户银行对账单、员工重大违规处罚统计表、工伤人员情况统计表、带薪不在岗人员统计表、员工来源构成比例统计表、员工激励机制(含股权激励)、历年劳动人事争议汇总表、工作环境调查表、劳动安全与卫生情况、职务发明明细表、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劳动人事部门调查与处罚情况、特定员工专业资质调查表、无固定期限员工调查表、劳动合同签订率调查表、劳动合同违法事项统计表等。
( 3 )补贴纳税
公司内部的历年税务报表、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凭证、税务清算文件(注销时)、公司适用的税种税率表、公司分红 / 增资纳税表、纳税违法违规记录、税务机构出具的成立后历年完税证明、纳税优惠凭证、政府财政补贴许可、特殊税收待遇认定、关联方间税务安排凭证(税务担保 / 代为纳税等)、纳税方式(核定 / 查账)合规调查表等。
( 4 )资产状况(可含外汇)
公司存款(含外汇账户余额)、固定资产(不动产 / 动产)、公司存货、机器设备、办公设备、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等)及其他主要资产的清单及权属取得或流转凭证(自有 / 代持 / 外借)、资产冻结/限制/负担情况、缴费 /付款凭证、对外许可凭证、完税凭证、公示登记凭证、申请审核批复的配套文件、使用说明及资产现状调查表及实地调查报告等。
(5)重大交易
业务合同、非业务合同、重大交易(合同金额占公司净资产 5% 以上)履行调查表、合同履行凭证、合同履行障碍与负担明细表、交易完税证明、合同文本(纸质/电子,原件 / 复制件)现状统计表、关联交易统计及核查表等。
(6)债务状况
公司可能或已经确定应当承担的财产损害债务、人身损害债务、劳动人事债务、产品质量债务、环境保护债务、知识产权债务等其他民商事债务(不含未履行的合同债务)、行政处罚情况、刑罚债务情况等。
3.其他方面
( 1 )现存争议
可能或已经涉及公司(含子公司)或其股东的争议性谈判 / 调解 / 诉讼 / 仲裁 / 监察、可能或已经涉及公司(含子公司)财产或其股东财产(含公司股权)的行政性 / 司法性 / 监察性强制执行流程或措施等。
( 2 )违规处罚
企业及主要人员的社会失信 / 行业失信情况、公司涉及到的行政违法责任(含复议)和刑事犯罪、公司高层涉及到的行业处罚/职务违法 / 党内违规/职务犯罪、公司违规整改或义务履行进度调查表等。
(二)项目调查类——以房地产开发项目调查为例
1. 项目准备
( 1 )主体信息
项目直接所涉方和间接操盘方的主体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和项目要求的其他信息、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与项目要求的其他信息等。
( 2 )项目资金
项目各原始投资方关于项目投资的形式、方式、时间、来源、构成、用途、流转方式、具体列支项目、资金监管及投资回报等达成的协议及类似文件、项目外部融资的有关资金使用协议及附属担保协议、各方主体的投融资决议、资金使用方案、资金使用审批流程、资金使用与监管规则、后续投融资方案、项目收支明细表等。
( 3 )决策运营
项目开发与运营的各方各级人事安排、项目人事决策制度、项目议事规则、历次项目进展会议的记录、项目运营重大决策记录、项目各方重要沟通函件、项目运营定期汇报表、项目文件与印章照管理制度等。
( 4 )项目资质
项目公司参与招投标资质、项目公司开发资质、项目底宽使用权证、项目用地规划许可、项目工程规划许可、项目工程施工许可、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等。
2.项目运营
( 1 )工程建设
项目设计施工方案、项目地块勘察报告、项目工程清单、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施工分包合同、项目建设施工方案、项目监理日志、项目施工周期报告等。
(2)重大交易
项目各主体为项目开发和推进签署的项目合作协议和所有对外签署的交易合同、项目合同履行情况统计表、合同争议调查表等。
(3)劳动人事
项目所涉的人事安排、项目高层人事关系图、项目各方人员劳动合同、项目人员工资与福利发放统计表、项目外借外聘人员统计表、项目各方用工情况调查表、工程建设人员工资发放监管协议、加班费统计表、窝工损失统计表、加班与休假统计表、项目工伤统计表等。
(4)资产状况
项目公司存款、项目公司名下资产明细表、项目所涉的各类资产明细表、项目现阶段所涉资产权属关系及权属凭证、项目资产使用状况统计表等。
(5)债务状况
项目可能或确定应当承担的财产损害债务、人身损害债务、劳动人事债务、产品质量债务、环境保护债务、知识产权债务等其他民商事债务(不含未履行的合同债务)、行政处罚情况、刑罚债务情况等。
3.其他方面
(1)现存争议
可能或已经涉及项目/项目各方主体/项目主要人员的争议性谈判 / 调解 / 诉讼 / 仲裁 / 监察、可能或已经涉及项目 / 项目各方主体的主要资产或项目资质(含公司股权)的行政性 / 司法性 / 监察性强制执行流程或措施等。
(2)违规处罚
项目开发中涉及到的行政违法责任(含复议)和刑事犯罪、项目各主体及项目主要人员涉及到的行业处罚 / 职务违法 / 党内违规 / 职务犯罪、项目违规整改或义务履行进度调查表等。
四、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1. 基本认识
法律尽职调查的委托、过程与结果予以系统性的成文总结,即形成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性质上属于律师法律文书。
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具备包括三个基本组成部分:由事实数据统计、事项法律分析、法律风险防控三部分组成,更细化的部分应当列于报告的目录中。
2.基本构成
( 1 )事实数据统计
由尽调人对有关事实依据(主要来源于委托人一方提供)所载或所述数据进行关联性筛选、关键点提炼和数据可视化处理,并按照逻辑性和重要性顺序分点罗列调查范围内各方面的统计结果,此部分为本报告的基础事实部分,不涉及法律层面。
(2)事项法律分析
由尽调人基于职业经历所获的专业经验和对相关法律依据的专业理解对前项事实数据统计的结果进行法律分析,即按所涉法律依据的规范性要求予以风险识别,并根据重要性进行一般法律评价和专门法律评价。
(3)法律风险防控
由尽调人对事项法律分析所得结论予以概括总结,法律并根据有关法律依据的规范性要求结合委托人现状给出预防、减免或控制风险的确定性意见或参考性建议。
3.整体结构
( 1 )开篇
即封面页,应当注明尽调对象、报告名称、律师事务所名称与 LOGO ,还可注明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
(2)目录
目录中按顺序列明释义、主文各部分、报告各附件,注明页码。
(3)释义
为免歧义和误导,尽调人在此处应当主动注明本次调查报告中出现的包括但不限于术语、缩写、简称等特定词语的具体完整含义,但报告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4)主文
【首部】包含对委托人的开文致辞、尽调委托简述、尽调人简介与对尽调完成的示明。
【正文】包括调查释明与结论、各调查类项的具况、报告总结三部分。
调查释明与结论包括对于调查范围的释明、调查依据的释明(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重大事项的释明、调查结论的释明。其中,重大事项指委托人对提供事实依据的各类保证事项(含充分披露保证、真实保证、效力保证、落实保证及专用保证)与本报告应当予以声明的重大事项(含调查方法声明、报告构成声明、专业性声明、有限性声明及授权声明)。
各调查类项的具况应当根据调查范围按一定顺序进行罗列,可以时间先后顺序排列,也可以重要性顺序排列,在各类项的具体命名上应当在准确的基础上尽力简练。
报告总结指对于调查过程予以概括,并对正文开头已简要释明的调查结论予以重点阐述,最后对本次调查进行整体性的利弊分析,以供委托人参考。
【尾部】包括文末敬语、尽调人落款签字、尽调受托律所加盖公章、落款日期。
( 5 )附件
法律尽调报告的附件一般包括委托人与尽调对象或围绕尽调对象签署的尽调保密协议、本次尽调报告的事实依据清单和尽调对象关于所提供事实依据具有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出具的承诺书,视调查需求还可将尽调委托服务合同及本次调查报告所参考的各项事实依据均作为附件文本。
作者简介:王天豪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文法双学位,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企业贸易与投融资、劳动人事争议解决两大领域,现为多家中外资企业提供劳动合规服务与跨境投资顾问服务。电话(同微信):13571999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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