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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谁担责?立信董事长建言厘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谁担责?立信董事长建言厘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今年以来,审计行业频引关注,前有德勤PPT事件剑指审计严谨性,后有深圳堂堂怒怼监管;此外,曾经的内资第一大所瑞华会计师事务也已从云端跌落,而原掌舵人被认为上演了“改名重来”

今年以来,审计行业频引关注,前有德勤PPT事件剑指审计严谨性,后有深圳堂堂怒怼监管;此外,曾经的内资第一大所瑞华会计师事务也已从云端跌落,而原掌舵人被认为上演了“改名重来”,行业存在的“换马甲”现象引发关注。

在2021年两会之际,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接受了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的采访,对当前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责任问题,以及市场热议的审计行业现象进行建言献策。

朱建弟向贝壳财经记者表示,德勤PPT事件反映出审计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情况,但该事件是个案,不代表整个行业出了问题。总体来说,行业在向前发展,注册会计师还是坚守职业道德的,诚信是第一位的。

就深圳堂堂被立案调查事件,朱建弟表示,深圳堂堂是《证券法》实施后第一个尝试做此类业务的小所,但小所的发展需要过程。“目前来说,我认为小所还是不成熟的,毕竟服务资本市场是要有一定的基础,特别是要有一定的经验和人员,或者有足够的能力来证明自己可以胜任。”

朱建弟强调,从行业来说,打铁还需自身硬,练好基本功,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

建议厘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合理界定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

一直以来,A股市场财务造假等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广受诟病。那么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审计机构应该“身负重责”吗?

据了解,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新《证券法》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新《证券法》还引入新的集体诉讼制度,加大了注册会计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

朱建弟表示,对于审计失败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注册会计师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责任范围和过错程度应当匹配。如果不分青红皂白或一味加重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这种职业的危险系数会急剧加大,大型事务所的持续经营面临挑战,最终将导致不再有优秀人才从事这个行业。

“当前,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需要厘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朱建弟表示,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财务报告供应链条上最关键的两个环节,一个是生产信息,一个是鉴证信息,两者的工作存在密切联系。因此,证券法要求两者均对财务信息承担相应责任。

据了解,对上市公司来说,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对编制财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会计责任;对注册会计师而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出具审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审计责任。

朱建弟认为,先有会计责任,后有审计责任。二者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转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层的会计责任。

朱建弟表示,建议证监会进一步完善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包括更合理地认定和划分财务信息披露相关事项涉及的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并以此为基础考虑可能涉及的更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通过推动人民法院公平贯彻责罚对等的原则,为各方主体营造高效、透明和公正的监管环境。

他强调,对证券服务机构故意和过失情形下分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相应区分,即:证券服务机构明知委托人虚假陈述,而故意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应与委托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证券服务机构因过失制作、出具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委托人先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由证券服务机构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证券服务机构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上市后需严监管,建议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资本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朱建弟表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是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朱建弟表示,《证券法》修改以后,我们很多配套制度也要跟上。建议尽快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因为《证券法》一修改,整个市场性质都发生了变化,原有的立法规定已经老了、不适应了,而且公司上市以后,对于后续的监管,后续怎么发展,没有立法。”

他建议,国务院尽快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通过立法形式监督《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的实施,并使各相关单位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上市公司的规范化发展,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增长。

在他看来,目前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具备成熟的法律基础、有利的市场环境和立法的社会需求。

“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具备天时、地利、人和的成熟条件,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朱建弟强调,制定中应结合新《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新精神和新内容,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并购重组、股票质押、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方面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把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纳入监管范畴。建立起公司自律、行业监管、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并存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体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胡萌编辑岳彩周校对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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