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
公益劳动是指服务于公益事业、不取报酬的劳动。目的在于培养社区矫正人员为人民服务、为公众谋利益的良好思想品德。2020年3月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增强矫正人员的社区服务观念,帮助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县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人员公益劳动活动。
此次劳动主要任务是清理尕朵乡卡荣村道路边缘垃圾,为乡村振兴建设注入力量,也为尕朵乡卡荣村居民营造了良好、舒适的生活环境。在劳动过程中,社区矫正人员边劳动边交流,这对帮助他们尽快融入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劳动中,矫正人员分工合作、相互配合,没有拈轻怕重,表现出很高的劳动积极性。矫正人员表示诚实的劳动和辛勤的汗水让人心里踏实,今后要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不断改造、完善自我,让自己成为自食其力并对社会有用的人。通过组织公益劳动,让社区矫正人员亲身参与美化环境的活动,进一步增强了社区矫正人员的保护环境、团结互助、勇于奉献的思想意识,引导他们从思想和行为上不断改造、充实、完善自我,服务社会,树立弃恶从善、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决心。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