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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上海市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上海市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对《上海市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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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对《上海市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规定草案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新民网()、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2年8月29日至9月12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fgwlfec@126.com

(三)传 真:63586583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2年8月26日

关于《上海市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立法背景

2020年8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合肥主持召开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共享,要探索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推进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是强化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办理、促进“减证便民”的重要途径,对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强区域一体化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开展一卡通地方立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相关决策部署,用法治方式促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实践创新的需要。

二、主要内容

草案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功能定位、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明确在长三角区域内,以社会保障卡作为载体,率先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以及医疗卫生、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等领域实现一卡多用、跨省通用。逐步推动“多卡集成、多码融合、一码通用”,促进跨区域居民服务便利共享。(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二)明确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领域。明确三省一市共同编制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的应用项目清单,明确社会保障卡可以作为公共服务、政务服务以及办理住宿登记等事项的有效身份凭证,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在社会保障、就医、交通、文化旅游、金融服务等领域,可以享受相应服务。(第七条至第十四条)

(三)明确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及先行先试相关要求。鼓励长三角区域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开展居民服务一卡通管理服务探索创新,鼓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开展先行先试。明确三省一市共同推进数字长三角建设,落实数字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促进居民服务一卡通和“一网通办”融合发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四)明确跨区域业务、技术标准互认互通及保障用卡数据和信息安全相关规定。明确三省一市加强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共同制定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业务和技术标准,促进异地相关业务互认和数据互通,构建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平台支撑和安全防护体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征求意见的重点

1.对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领域、范围和场景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对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线上线下场景融合发展,促进跨区域居民服务便利共享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其他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规定

(草案)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建立长三角区域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居民服务一卡通,推进长三角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相关工作部署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上海市(以下统称“三省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功能定位)

本规定所称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是指在长三角区域内,以社会保障卡作为载体,率先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以及医疗卫生、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等领域实现一卡多用、跨省通用。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

第三条(工作目标)

本市会同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汇集各类居民服务事项,拓展社会保障卡应用领域、范围,推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线上线下场景融合发展,逐步推动“多卡集成、多码融合、一码通用”,促进跨区域居民服务便利共享。

第四条(基本原则)

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管理遵循协商协作、互认互通、便民利民、安全高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长三角协同推进工作机制)

本市会同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共同研究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相关重大事项。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卡服务平台,通过长三角区域“一网通办”数据共享交换,实现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跨省业务数据共享交换和数据标准统一互认;依托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完善各领域配套措施、统一应用场景,推进跨区域业务协同,实现应用互通、证照互认。

第六条(工作推进)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推进机制,明确负责统筹协调、业务应用、技术支撑等工作的具体部门及其职责,将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纳入跨省通办、电子政务等工作体系,并督促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相关工作任务。

第七条(社保卡管理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条件、服务流程、办理时限等信息,为个人申领社会保障卡提供便利。

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应当提供社会保障卡异地申领服务,采取线上线下申请、收受分离的模式,为跨地区申领社会保障卡提供便利。

社会保障卡的功能开通、挂失、补领和换领、注销等工作,由发卡地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负责。

第八条(拓展应用服务)

本市会同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编制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项目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鼓励相关部门通过社会保障卡加载更多业务应用功能,逐步扩大应用领域。

第九条(身份凭证应用)

社会保障卡可以作为办理公共服务、政务服务及住宿登记等事项的有效身份凭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社保应用)

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按照规定凭社会保障卡办理就业创业、劳动关系、人才人事等人力资源业务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业务。

第十一条(就医应用)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以持社会保障卡在本省市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直接结算。

第十二条(交通应用)

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持加载交通联合一卡通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三条(文旅应用)

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可以凭社会保障卡享受公共图书馆入馆阅览、公共博物馆入馆参观、旅游景区入园游览等便利服务。

第十四条(金融应用)

三省一市积极推进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发放各类惠民惠农补贴、社会保险待遇等,政府相关部门新开设的居民服务类发放账户原则上采用社会保障卡,逐步实现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发放各类居民服务类补贴项目。

鼓励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依托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功能,为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提供优惠及便利服务。

第十五条(推进数字政府建设)

本市会同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协同推进数字长三角建设,落实数字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促进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和长三角“一网通办”融合发展,扩大电子社会保障卡等电子证照应用领域,加快实现与全国其他省份的互通互认,不断提高长三角区域公共服务普惠化、便捷化水平。

第十六条(鼓励先行先试)

鼓励长三角区域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开展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管理服务探索创新。

鼓励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开展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先行先试,拓展应用场景,率先实现同城服务和待遇。

第十七条(完善社保卡数据库)

三省一市加强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工作,完善社会保障卡持卡人信息及业务应用数据库,支撑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相关数据共享共用、业务协同和应用场景建设。

三省一市加强合作,共同制定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业务和技术标准,促进异地相关业务互认和数据互通。

三省一市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为长三角区域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管理提供信息系统对接和业务数据支持。

第十八条(数据安全)

本市会同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构建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平台支撑和安全防护体系。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线上线下业务安全管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的必要措施,加强风险监测,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做好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相关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工作;对在服务管理中获取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数据,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不得违法使用或者泄露。

第十九条(社会宣传)

相关部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对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的政策措施、应用场景和使用方式等进行宣传,引导持卡人和相关单位积极、规范使用社会保障卡,营造良好的用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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