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通过案例来了解一下吧!
【案例一】 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022)京0106民初12928号
(2023)京02民终1416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陈某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陈某以T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T公司应支付陈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849.5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某以T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范畴,陈某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的金额,并无不当。
【案例二】 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017)苏0206民初4976号
(2018)苏02民终1848号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认为,S公司为傅某缴纳了社保,傅某仅以2013年9月、10月未缴纳社保,未足额交纳社保费用主张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其以S公司未为其交纳公积金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缴纳社保问题,S公司已为傅某建立社保账户,虽然存在2013年9月、10月两个月未缴纳的问题,但傅某的社保权益可通过S公司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故傅某以S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 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021)苏0507民初4595号
(2021)苏05民终281号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胡某提出Q公司未按实际支付工资为基数为Q公司缴纳社保之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一审法院不予理涉。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例四】 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022)粤0118民初8166、8172号民事判决
(2022)粤01民终25072、25073号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由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事由,敖某以治宏公司未足额购买社保为由要求治宏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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