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1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将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240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增加50元,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市级最低标准为240元,增加部分从2022年1月1日起发放。
二、提高标准所需资金,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49号)及《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榕政综〔2013〕247号)等文件规定,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市级财政对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比例如下:对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五城区给予50%补助,对闽清、永泰、罗源三个县给予40%补助,福清、长乐、闽侯、连江四个县(市)区不补助。
三、为确保闽人社文〔2022〕12号按时落实到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抓紧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基础养老金市级提高部分应于2022年3月底前发放到位。
四、各县(市)区要做好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政府惠民举措深入人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22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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