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鑫光美照明有限公司、汪坚:
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对你方作出《江海区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江海社稽追〔2023〕第13号),请你方退回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待遇人民币525375.17元。因我局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广东省查处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江海区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
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
附件
江海区先行支付追偿通知书
江海社稽追〔2023〕第13号
单位名称:江门市鑫光美照明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4MA4WQDUK55
法定代表人:汪震鸣
住址:江门市江海区科苑西路12号2幢首层之一
汪坚(身份证号:3623341985********)
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江湾镇晓起湖村55号
经核查,你单位原职工李洁莹(身份证号码:4407821990********)于2019年7月5日下午18时,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于2019年7月12日抢救无效死亡。因李洁莹原工作单位江门市鑫光美照明有限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事故发生后也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20年9月17日江门市江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江海劳人仲案字〔2020〕74号),由江门市鑫光美照明有限公司赔付李洁莹相关丧葬补助金785020元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4916元,合计829936元。根据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通知书(2021)粤0704执8号,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19日,黄群笑、李健中与江门市鑫光美照明有限公司、汪坚达成和解协议,汪坚对江门市鑫光美照明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因江门市鑫光美照明有限公司、汪坚没有履行协议,经黄群笑、李健中申请,江海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恢复执行。根据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决书(2021)粤0704执恢121号之二、《关于(2021)粤0704执恢121号案件执行情况的复函》,法院将执行款304560.83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黄群笑、李健中。因未得到你单位全额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李洁莹家属向我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局根据李洁莹家属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已于2023年10月支付该职工发生的工伤死亡待遇525375.17元。请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应由你承担的525375.17元存入江门市社保局指定账户,并将还款存根联(回执)复印件递交或邮寄至江门市江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稽核内审综合股。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依法向你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等由你承担。
以免诉累,请按时支付上述金额。
退款账户:
银行账号:44370301040298881
账户户名: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江门分行营业部
附言:退回江海区先行支付李洁莹工伤死亡待遇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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