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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延 | 事件、历史与社会学的修辞

孟庆延 | 事件、历史与社会学的修辞事件、历史与社会学的修辞孟庆延《事件及其理论意涵:历史社会学的隐藏文本》这篇文章能够在《社会发展研究》发表,我感到非常荣幸。同时

事件、历史与社会学的修辞

孟庆延

《事件及其理论意涵:历史社会学的隐藏文本》这篇文章能够在《社会发展研究》发表,我感到非常荣幸。同时,能够受邀在公众号分享这篇文章的写作过程及其本身“隐藏的文本”,更是一个难能可贵的学习、表达与交流的机会。这篇文章的构思、写作与完成,实际上是尝试回应一个严肃的学术命题,即在社会学以及历史社会学研究中,围绕“事件”所展开的分析与研究,以及以“叙事”作为主要研究风格的学术研究,究竟何种意义上属于“社会学研究”,又在何种意义上具有社会学所要求的“理论对话”的属性?

一、“讲清事情说个理”

无论是在日常的教学工作中,还是在现实的研究实践中,一个以“社会学”作为自身身份标签和认同的研究者,总是会面对着来自“理论”和“普遍性”的要求与挑战。特别是对于从事经验研究的人而言,这种挑战更是如同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样。因为无论从事的有关现实问题的社会学研究,抑或是围绕一个历史议题展开社会学讨论,只要采用的是叙事方式,或者采用了对事件的分析,那么经常面对这样的追问:整个研究对事件过程的叙述很详细,但是通过叙述又得出了什么规律或者机制呢?在这一问题的背后,实际上是对事件与叙事研究的普遍性的追问,亦是对其所具有的理论属性的追问。

同时,亦会有人围绕你所叙述的事件所具有的代表性问题展开追问:你的研究为什么只是选择一个事件展开分析?这个事件在何种意义上具有代表性呢?它能代表或者推论总体吗?不仅在研究中,在日常指导研究生进行各种学位论文研究时,我也经常被学生问到这样的问题:老师,我选择多少个事件(或者几个案例)进行研究,这个研究才能具有代表性呢?

记得以前在清华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时候,沈原老师曾经用很简白的话“概括”社会学研究:讲清事情说个理。很多时候,社会学研究者会从技术与规范的角度围绕如何“讲清事情”展开学术训练,比如琳琅满目、形形色色的社会学质性研究方法在教学科研中的应用。很多人认为,如果“讲清事情”这一目标达到了,那么就应该努力去寻找能够和“案例”与事情所对应上的“理论”,于是乎,一场旷日持久而又经常“众里寻他千百度”的“找理论”之旅便拉开了帷幕。在这样一个过程中,研究者们经常会遇到理论所给人的诱惑:假如,我们读到了韦伯在研究新教伦理时所得出的某种结论或者概念,我们经常的思维链条是:韦伯或者是其他衍生出的中层理论的某个讲法与我在田野调查中看到的经验对不上,进而,很多研究者会在此基础上依据自己研究中的事件与案例,对应着提出一个新的概念或者“理论”,如此一来,社会学经验研究中所要求的“理论对话”和“理论意义”也就都迎刃而解了。实际上,这是我们在研究中经常可以见到的一种处理方式;然而,困惑也随之而来,在很多情况下,这样的研究就算具有“理论贡献”了吗?这样的“理论贡献”,真的可以站得住脚吗?我从A事件或者从B案例中所观察到的经验现象有别于经典理论,就意味着我可以修正理论吗?这种修正方式就是给社会学研究赋予理论意义的唯一修辞方式吗?

上述这种情况,实际上是社会科学中的质性研究所遇到的普遍难题,而如果这个难题落到历史社会学这个领域内,则会被进一步放大。一般而言,一名社会学研究者,从事历史维度的研究,如果他采用的乃是叙事分析,或者他的分析对象主要是由一个或几个历史事件组成的,那么他的研究往往会被这样追问:你对历史事件的分析是否可以得出某些有关历史发展的规律或者建构出有关现代国家发展路径的模型?如果你的研究在学术修辞上不能达到这一点,那么很快你就陷入到新的焦虑中:我究竟如何阐明我所选择的历史事件并不只是主观臆断,也不是因为单纯自己掌握了某种独家史料而做的研究,相反,我的历史研究,以及我选取的个案是具有普遍性的?对上述问题的回应,尽管对研究者来说意味着阐释成本的极具上升,却同时也是学术研究自身正当性的学术表达。实际上,这亦构成了这篇发表在《社会发展研究》上的文章最初写作的起心动念。

二、故事是“讲”出来的

从本科到博士,我一直都在社会学这门学科里进行学习和研究,而且我的三篇学位论文也都可以归为历史社会学这一范畴,但是我过往的学术研究工作,大多是基于历史和经验资料所展开的,更为确切地说,在过去的十几年中,我分别从集体记忆、权力技术以及制度源流三重不同的问题意识出发,围绕中国近现代的政治与社会革命这一主题进行着自己的研究工作。本科时代,因有幸参与南京大学周晓虹教授主持的全国十大名村调查,我第一次接触了社会学中的口述史研究,并围绕南泥湾大生产纪念馆的集体记忆问题完成了本科论文;在硕士阶段,我延续着孙立平、郭于华两位老师所开创的口述史研究传统,对河北西村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这一历史事件展开了“过程-事件”意义上的社会学口述史分析;而到了博士阶段,我则是以“中央苏区的土地革命中政治传统的发生学”这一问题意识展开讨论,通过对苏区土改中的一系列或大或小的历史事件展开分析,并藉此揭示了“查阶级”这一政治传统的社会发生学。在十余年中,我已经从一名学生变成了一枚青椒,而随着近十年来历史社会学的兴起以及中国社会学研究中明显的历史转向,我越来越意识到,“痴迷”以历史事件作为研究对象和以事件史分析为主要方法的研究者们,需要以严肃的态度回应自身经验研究的正当性问题。从本质上讲,这并不是一个“方法”问题,而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

张静教授曾经撰文一针见血地指出,社会学研究者应该将故事变为案例,并从案例中得出知识。这其中最重要的事情就是能够揭示故事背后的内在机制、普遍规律或者整体结构,从而完成从特殊到一般的提炼与升华。就我理解而言,张静教授既揭示了社会学质性研究的重要理念,同时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学理论修辞的呈现方式。进而,下一个严肃的问题在于,社会学真的就只有一种理论表达式或者修辞方式吗?回到中西社会学的经典研究传统中,我们会发现,叙事本身亦构成了一种重要的理论修辞,而拙文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尝试揭示经典研究传统中的不同叙事路径,及其背后所蕴含的理论意涵。

马克思关于路易·波拿巴雾月十八日的分析被认为休厄尔认为是经典的事件社会学分析。如果我们仔细阅读马克思的这一作品就会发现,不同于《资本论》等作品,《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以下简称《雾》)这一文本似乎缺少直白的理论修辞,似乎也没有得出什么明确的理论结论或者普遍规律。通篇读下来,似乎最具理论表达色彩的便是整篇文章的第一句话:“黑格尔在某个地方说过,一切伟大的世界历史事变和人物,可以说都出现两次。他忘记补充一点:第一次是作为悲剧出现,第二次是作为笑剧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雾》通篇的事件分析,就是在回答或者阐释这句意味深长的理论修辞。更具体来说,《雾》这一经典文本,其理论意涵并不在于提出了或者修正了什么经典理论观点,而是以极具洞察的“结构—情势—事件”的理论分析框架对雾月十八日政变进行了重新叙事,这一叙事,就如同从不同的透镜去看物体一样,揭示了这一事件演化的内在复杂结构与过程。更为重要的是,这一重新叙事本身并非为事件“增添”了很多新的事实,而是以敏锐的理论洞察,发现了过去被遮蔽被忽略的构成事件演化的诸多关键节点,并藉此呈现了“阶级”在历史事件演变进程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的导师应星老师曾经说过:故事是“讲”出来的。而这里面的“讲”,恰恰指的是叙事者本身所具有的理论眼光、理论素养与理论分析能力。具体来说,选择什么样的故事来讲,怎样讲这个故事,讲成一个什么样的故事,往往最考验学者的的,并不是你占据了多少独家资料,也不是你有多么优美的文学笔法,而是你的理论素养帮助你,从材料中阅读出了怎样的故事,这些故事,具有着怎样的理论意义,又能够体现出怎样的社会机理和内在逻辑。

实际上,在中国社会学的研究传统中,孙立平、郭于华两位老师所提出的“过程—事件”分析策略就是以叙事为主要呈现方式的。但是这里的事件,却并非随意选取的。他们在1990年代开创的社会学口述史研究,所选取的是“土地革命”这样一个宏大的历史场景中一个个微观而具体的故事,这些故事之所以“被发现”,在于它们本身所具有的理论意涵:一方面,土地革命是近现代中国社会结构的一次巨大变革,透过对土地革命的研究,可以揭示社会结构在新旧国家政权交替之际所发生的变化;另一方面,“过程—事件”分析策略强调对微观事件(例如土地革命场景中某村的一次动员大会)的分析,因为正如孙立平所指出的,这种微观场景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凝结着整个村庄的全部社会关系,并且能够集中在微观事件中呈现出来,而只有对凝结并展现出的全部社会关系的事件展开分析,我们才能穿透平淡如水的日常生活的迷雾,去揭示权力运行的逻辑,去展示“社会”的结构转型背后的逻辑与机制,由此,事件分析也才具有了理论意涵。记得在清华大学跟随郭于华老师攻读博士学位的时候,郭老师在定性研究方法的课上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我只是在村庄里做研究,不是做村庄研究,这是两个逻辑。所谓在村庄里做研究,是指研究的对象是村庄以及村庄里的事件,但是研究问题,本质上乃是有关国家-社会关系的理论命题。

三、追根溯源

如果说过程—事件分析实质上体现了“微观机制”和运作逻辑而具有了理论意涵的话,那么近年来在应星教授指导下,我们所做的有关中国革命的历史社会学研究则是体现了另一重事件的“理论意涵”,即追根溯源的事件史分析。实际上,无论是应星近年来围绕苏区时期的“组织形态”所做的研究,还是我围绕“查阶级”的政治传统所做的研究,表面上看,都是围绕具体的“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所做的分析,更为重要的是,我们所选取的事件和人物,在过往的社会科学研究中,甚至是在过往的近现代史研究中,都是较少被人关注的。那么,为什么我们要采取这样一种研究进路呢?是因为我们占据了某些独家材料吗?实质上,我们对分析对象的“选取”,并非取决于占有材料的多寡。在展开每一项具体的经验研究之前,我们都会通过大量史料的阅读和爬梳,来识别那些构成“制度突变”的节点性事件。我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基于下述考量:今天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尤其喜欢将“制度”作为自身的研究对象,研究者们经常讨论制度的结构、功能,通过个案揭示制度的“社会过程”,并从中或者讨论制度的“非预期后果”,或者讨论制度落地过程中的诸种机制,但是,我们经常忽略掉如下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制度是如何一步步演化过来的?比这个问题更为“前置性”的问题在于,制度是如何“发明”的?在某种意义上,如果我们仔细研读史料就会发现,制度如同人一样,不是一天长成这个样子的,今天我们看到的,只是制度的当下形态,但若要理解制度为什么是这个样子的,那就要去追寻制度本身的“生命史”,这就是我们一直强调的“发生学”研究的意义。

第二,今天的研究者往往忽视的一个问题面向在于,在制度的生命史过程中,一定会发现一些关键的变节点与突生点,那么,无论是制度的最初创生,抑或是制度的关键变化,都有哪些关键的人在其中起着作用,又都是通过哪些关键的“节点性事件”促使着制度的生发和变化?实际上,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大家都能体会到的一个经验事实就是,一个单位,或者一个团队,一旦更换了主管领导,那么整个单位的风格、制度、取向乃至工作方式都会发生变化。制度是由具体的、活生生的人创造与形塑的,那些在制度生成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通过具体的事件,形塑着制度的精神与制度本身的风格与气质,进而,它会反过来作用于“社会”。钱穆先生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的序言部分曾经讲过,制度史研究是很难做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研究者很少关注“制度的理念”,而更多围绕制度的“利害”展开讨论;周飞舟老师也曾经指出,要在社会学的制度研究中理解“制度之精神”。而要超越“利害”和“权力-利益”的解释框架,来理解“制度精神”,研究者就必须尝试去以追根溯源的方式去识别构成制度演变的那些关键节点,去理解那些节点性事件本身的事件过程与“担纲者”(人)的实践。

实际上,近年来和应星老师一起所做的有关中国革命的历史社会学研究,便是在上述问题意识之下展开的。我们尝试识别出对于理解制度而言具有重要理论意义的关键节点,进而通过分析具体的事件过程和关键担纲者的实践方式去理解制度的生成。因此,“识别”那些“节点性”事件本身,既是我们所做的史料分析工作,也是我们关键的理论工作。近年来,我所发表过的每一篇有关中国近现代社会变革的经验研究文章,都是在这个意义上展开的,如果整体来看这些文章,我实际上不过是在系统性地回答“阶级”这样一个理论概念是如何在中国革命的社会历史进程中通过一系列关键事件演变成土地制度与政策的,在这过程中又有哪些人在事件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这样一种研究的旨趣和策略,在我看来它的理论色彩蕴含在对“事件”与“担纲者”的识别中,也内在蕴含在整个研究的问题意识之中。

四、结语

行文至此,笔者已经较为系统地“交代”了这篇发表在《社会发展研究》上的习作背后的“隐藏的文本”。实际上,就如同定量研究中的“简单随机抽样”一点都不简单一样,历史社会学中的叙事分析也并非是随意选取和主观臆断的结果,恰恰相反,它要求我们对所选取的事件,有着充分的“总体史意义”的认知,在对翔实史料进行系统整理的时候,以自身所掌握的理论工具和理论眼光来对需要分析的事件进行“识别”,这些工作本身,就是学术研究中理论工作的一种呈现方式。

社会学作为一门诞生于“17世纪总危机”之时的学问系统,它所面对的乃是现代性与人类社会遭际之时所遇到的一系列时代命题,其生命力既来自于对时代问题的敏锐回应,同时亦来自于其兼具科学与人文双重属性的研究进路。

在这个意义上,叙事研究与结构研究,过程性研究与机制性讨论,对于社会学研究而言,都是回应时代命题的方式。在我看来,对制度发生、文明演进展开追根溯源意义上的历史社会学研究,实际上就是在理解我们自身。静下心来想一想,每当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认识和深入了解一位朋友,我们一定是从倾听和了解他的生命史开始的,只有理解了一个人的生命史,了解那些在他的人生中产生了重大影响的事件,才能从整全的意义上理解一个人的“精神气质”、性情倾向与实践选择。人如是,制度与文明,亦如是。

提要:事件,特别是历史事件,是人文社会科学的重要研究对象。叙事,正是历史学、社会学中重要的质性研究方式。伴随本土历史社会学的兴起,事件本身的学理意义以及叙事研究作为方法论的正当性问题也成为了学术界讨论的热点。基于此,本文对事件在研究传统中的位置展开挖掘。从对学术史的梳理来看,事件本身就具有理论意涵。这种理论意涵既通过“结构—机制叙事”所彰显,又作为“隐藏的文本”贯穿于过程性叙事之中,共同构成了历史社会学的理论修辞。

关键词:事件 叙事 年鉴学派 事件社会学 比较历史分析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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