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一期《课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学习体会之三,本期重点是学习《规范》 的第四章 从业人员要求。
一、《规范》 第四章 从业人员要求的原文
第四章 从业人员要求
第十二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的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 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 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可聘请持技术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志愿服务。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课外体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保证上述各类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第十三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公示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等信息; 其他服务人员应统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员基本信息。第十四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第十五条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定期组织教练员参加体育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45分钟计1学时)。
二、第十二条 对课外体育培训的执教人员划分了六种有效持证的资质,并对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课外体育培训及聘用外籍执教人员明确了要求。
1、关键词: 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
体育教练员指在运动训练中负责培养和训练运动员的专门人员。教练员对运动员的思想、身体、技术等要全面负责,须具有专项运动的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技术水平,掌握先进的教学和训练方法。按照体育教练员所带运动员类别,一般分为优秀运动队教练员和业余训练教练员,综合考虑两类教练员实际,评价标准有所分别。 本文所指的体育教练员是为青少年提供体育技能训练和业余训练的人员,传统意义上,体制内体育教练员的技术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和国家级。
2019年6月28日体育总局印发《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初级教练员培训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年满18周岁,均可报名参加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及考试。培训形式: 采取网络课程学习、自学、集中教学等培训形式。考核:3年内通过《教练员职业素养》、《运动训练基础综合》、《运动训练应用综合》3项考试和专项技能考核,可获得“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第十五条规定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4年。
2020年10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印发《关于深化体育专业 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在创新评价机制方面,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体育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确保非公立机构与公立机构的体育专业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全国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考试有关事宜的通知(体科字〔2021〕193 号)报名方法: 申请人可根据需求选择报名的考试科目,统一通过“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或“体教联盟”APP中“全国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考试管理系统”进行报名,报名考生可在线下载电子版准考证。
综上所述,面向社会的体育教练员职称评审已经迈出了关键一步,体育系统内外教练员职称申报渠道初步畅通。
2、关键词: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社会体育指导员分为职业与公益两类,职业资格认证相关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公益类社会体育指导员相关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负责。 国家人力社保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2020年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将职业类社会体育指导员定义为: “在群众性体育活动中,从事运动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据《标准》,社会体育指导员共分为五个职业技能等级,分别为: 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其中,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和二 级/技师三个等级在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中增加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特定要求。
职业资格考试由各省(区、市)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非全国统考,各个考核项目考核时间根据培训情况具体安排,报名详情可咨询各省(区、市)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理论知识和技能考核均合格者由国家体育总 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可在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网络管理平台、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查询。
公益类社会体育指导员是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又分为技能传授型和组织管理型两小类,其技术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和国家级。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3、关键词: 体育技能等级证书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由各国家级单项体育协会评定并颁发。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是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推动本项目普及发展和培养竞技体育人才的公益性社会体育组织,依据职能开展专项培训,并面向社会统一推行专项等级称号授予(证书)。按规定所举办的部分非公益类培训应向社会公示其收取的相关费用。
体育总局印发《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负责所属项目的教练员专项技能培训大纲、培训教材、教学计划和各级别专项考核标准制定等; 负责实施所属项目初、中、高级教练员专项技能的培训、考核及教练员继续教育相关工作。第八条: 教练员岗位培训分为训练理论培训和专项技能培训两部分,专项技能培训内容由各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根据项目特点单独制定。
4.关键词: 体育教师资格证书
体育教师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体育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体育的教师资格证分为小学、初中和高中。
体育教师资格证没有专业要求,属于“样样通”型,取得体育教师资格证后才有资格到学校任教。按照“双减”政策,在校任教的体育教师到校外兼职体育培训工作是受限制的,但考取了体育教师资格证而未在学校任教的,则可以到校外体育培训机构执教。
5、关键词: 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体育职业技能等级是国家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之一,主要包括:职业知识、 运动技能和职业道德三个方面。这些内容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即考试大纲)和相应教材来确定的。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能力培训证书,须经严格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与能力测评。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的从业人员,可获得相应职业的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以评价其职业技能等级。职业技能等级是根据从业人员职业活动范围的宽窄、工作责任的大小、工作难度的高低或技术复杂程度来划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体育总局共同在各省区市设立了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各省区市体育局审核确立的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国家级)培训试点单位。
6.关键词: 相关证书
我国地域辽阔,各省级地区情况不同,特色不同,特别是欠发达地区、偏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规范》中所列出的课外体育培训主体的执教人员应持有的前五种证书无法做到全覆盖,“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就是尊重各省级地区的实际情况,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自主决定相关证书的认可,但也只限于在本省内通用,具体以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7、外籍执教人员
2017年3月28日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指出:2017年4月1日起,全国统一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外专局联合印制),来华工作外国人凭《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办理相关签证和居留手续。
“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以中国足协2019年2月26日《关于规范国际教练员等级证书和执教执照的通知》为例,根据通知内容,来中国执教的外籍教练员必须出示由本国国家协会开具的洲际足联(如亚足联、欧足联)等级证书及在有效期内的执教执照。不能开具洲际足联等级证书及执教执照的教练员,应持有本国国家协会的教练员等级证书及有效期内的执教执照,并提供本国国家协会开具的未能开具洲际足联证书的证明。中国足协还提醒各职业俱乐部、青训 中心、青训机构、业余俱乐部等,第一,在聘用教练时要根据中国足协的要求严查资质; 第二,中国足协、各地方协会在各个层面的比赛中也会严查带队教练员资质; 第三,如果发现了有假证或资质不够的行为,对个人、所聘用单位会有处罚措施。
三、第十三条 提出了执教人员和服务人员信息公示的要求
这一条是对消费者(学生家长)的保护,家长在为其孩子购买课外体育培训服务时有知情权、监督权、比较和挑选权。同时也是对课外体育培训主体的行为约束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四、第十四条 是对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提出“进行背景审 查”的要求
关键词: 背景审查
我国从业人员背景审查制度尚处于初级阶段,背景审查最终目的是达到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的了解,获得其更全面的信息,发现其过去是否有不良记录,也是对其诚实性的一次考察。通过背景审查可以减少录用从业人员的失误及由此引发的法律诉讼,降低欺诈和内部作案风险。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所面临的种种风险可以归纳为五大类,即法律风险、胜任力风险、职业操守风险、成本风险和品牌形象风险,如果没有必要的措施,这些风险将直接由课外体育培训主体承担。背景审查是一种能直接证明拟录用的从业人员情况的有效方法,可以证实其受 教育的背景、学历真伪、职业生涯状况、有没有犯罪记录等。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填写“从业人员背景审查表”并告知对其进行背景审查。按《规范》 的要求,“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
五、第十五条 对课外体育培训主体的教练员和在职执教人员提出继续教育培训及内部培训的要求
1、关键词: 继续教育培训
继续教育是指已经脱离正规教育,已参加工作和负有成人责任的人所接受的各种各样的教育。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进一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一种高层次的追加教育,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即教练员岗位培训,是为教练员能力提升、掌握最新竞技训练方法与手段、丰富竞技训练理论知识、更新执教理念、提高执教水平的重要措施。2019年6月28日体育总局印发《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中心或协会、省( 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要定期组织开展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提升教练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教练员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可通过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备案。第二十五条 教练员参加继续教育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技术知识教育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2/3。
2、关键词: 内部培训
课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内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内部的业务知识教研交流活动,外聘专家或高水平的教练员的业务培训, 还包括文明教学、课堂常规、职业规范,道德修养,信息化知识、安全知识、紧急救护常识、应急演练、招生与沟通、团队与服务、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培训。
(未完,待续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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