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
拟订就业援助、特殊群体就业、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管理就业专项资金;拟订失业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保险基金管理等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职工有关待遇政策;制定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
(六)外国专家科(行政审批科、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办公室)。
拟订吸引留学回国人员来珠海就业创业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办理留学回国人员接收录用手续;承担留学回国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承担引进国(境)外专家和其他国(境)外人员来珠海就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承担出国(境)培训和对外交流工作;负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审批。
(七)公务员管理科。
组织实施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位管理、考试、考核、录用、职务任免和升降、交流(调任、转任)、回避、奖惩、辞职、辞退、日常登记和管理等政策;按权限审核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宜;组织实施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和完善全市公务员信息库;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负责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调配及相关手续办理。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统筹管理职称评定工作,指导、监督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负责博士后管理;承担各类专家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及管理服务工作;拟订农村实用人才的职称评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高层次人才的选拔评审和有关管理。
(九)工资福利科。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调查工作;承担市直事业单位工资统发及离退休费统发和工作人员晋级增资审核工作;承担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
(十)军官转业安置科(市军队转业军官安置办公室)。
组织实施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的安置政策、计划;负责安置经费的管理;组织协调军转干部的培训工作;拟订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措施和稳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核定;承担军转干部的信访工作;统筹驻珠部队军官家属随军安置;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养老保险科。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各项养老保险的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和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政策;拟订职工退休、养老金领取条件、待遇计发、待遇调整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审批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有关工作;负责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培训、咨询及指导工作。
(十二)医疗生育保险科。
拟订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拟订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拟订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单位的管理及费用支付等办法,审定医疗费用结算标准及费用超支补偿标准;拟订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承担定点服务单位的确定、监督、考核和奖惩;承担医疗、生育保险政策的宣传、培训、咨询及指导工作。
(十三)工伤保险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定点服务单位的管理及费用支付等办法;拟订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负责定点服务单位的确定、监督、考核和奖惩;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企业员工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担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政策的宣传、培训、咨询及指导工作;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基金监督科。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负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预决算审核并监督实施;承担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及监督工作;组织编制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承担社会保障统计分析工作;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劳动关系科。
拟订劳动关系调整政策、制度建设、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范;指导建立三方协商机制和集体协商制度劳动关系处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审核指定关闭、破产、改制等市属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企业相关人员工资水平调查工作;制订企业工资指导线、指导价位和最低工资标准;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禁止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六)劳动权益科。
拟订劳动监察制度、执法规范和标准;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承担其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和网上信访工作;依法受理有关举报、投诉;负责上级转办、交办、督办的信访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察、信访工作;组织指导和督办有关劳动、人事重大案件,协调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理;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处理信访维稳工作。
(十七)人事监察科(机关党委办公室)。
承担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青妇、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十八)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承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岗位聘用及备案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的核准、招聘结果的认定及备案;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公开招聘、考核、奖惩、解聘、辞聘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除外)工作人员调配、招聘审核及相关手续办理。
三、下属单位工作职责
(一)珠海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鉴定考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等管理工作;承担全市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和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的相关工作;承担全市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等考务工作;承担全市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从业、执业)资格考试等相关考务工作;承担鉴定考试专家队伍和考试从业人员队伍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珠海市人才资源与就业服务中心。
加挂珠海市就业创业服务中心、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综合服务中心、珠海市军转干部接待站牌子。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开发和促进就业创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负责开展人才服务工作;负责办理企业员工的市内外调动(招工)手续;负责开展高校毕业生和城乡劳动力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提供公益性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承接人事代理工作;承担流动人才党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承担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珠海市职业训练指导服务中心。
参与制定我市的职业培训规划和社会培训机构评估管理工作,指导和服务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承担我市职业技能、创业就业等培训项目的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研究;承担全市远程职业培训规划和管理工作;研究开发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规划建设和管理市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组织开展示范性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开展示范性的创业培训,参与我市创业培训基地的建设和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开展弱势群体、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就业前培训、在岗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等工作。
(四)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调解、审理市属、功能区属、中央部属、驻珠单位和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指导和协调各行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办案监督工作。
(五)珠海市社会保障(市民)卡管理中心。
加挂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中心牌子。
负责全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发行、运行、卡内资金交易数据管理、网点设备的建设、维护工作;负责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以及信息系统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的计算机应用培训工作;承担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的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珠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七)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各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社会保险基金会计财务核算管理,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财务报告,定期向基金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社会保险登记、验证等工作,承担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接续、转移工作,负责核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费的征缴。负责接收地税征收社会保险费数据,管理个人权益记录,寄送个人权益记录单。负责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的核发及待遇领取资格认定工作。负责拟定医疗费用结算方案,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实行协议管理。负责社会保险咨询,开展社会保险宣传、培训、调研工作;负责社会保险档案管理。负责稽核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支付、领取情况。负责追偿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负责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珠海市技师学院(珠海市高级技工学校)。
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培养中、高级技能型人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为本地经济建设服务。
四、其他事项
(一)部门职责分工。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市区事权划分。
1.市区管理事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力资源管理的宏观调控、指导协调、监督规范,承担对中央及各省驻珠单位和企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国资委直属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职责,负责办理市级人力资源立户登记、人员调动和高校毕业生接收工作。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承担辖区内除上述单位外其他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职责,办理区级人力资源立户登记和调动业务报批手续。
2.市区执法事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履行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职责,牵头协调跨区案件、重大案件、敏感案件的查处工作。各区负责日常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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