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非常关心社保权益问题
个人账户是怎么管理的
待遇重复领取了怎么办?
参保人员死亡后待遇如何处理?
为鼓励所有适龄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现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权益告知如下:
一、个人账户管理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城居保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及产生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及计息办法(复利计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1.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
2.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提示: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在到龄时进行一次性补缴(需到经办窗口办理补缴申请,不享受财政补贴)。
同时满足以上2个条件的,参保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页、社保卡至李集镇便民服务中心13号或14号窗口办理,核定业务后从次月起开始享受城居保待遇。
三、关于城居保待遇重复领取和多领取的问题
重复领取问题: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重复领取城居保待遇的,由经办机构按照首次领取待遇地优先的原则,确定保留首次领取待遇地的城居保待遇;无法确定首次领取待遇地的,保留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户籍所在地的城居保待遇;非保留待遇领取地的城居保经办机构应当停发其城乡居保待遇,终止并解除其城居保关系,除财政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重复领取的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
多领取问题:城居保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停止导致多领取待遇的,多领取的养老金要足额退还。
提醒:职工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机关事业)待遇、企业职工定期遗属抚恤金、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各类丧葬补助金(丧葬费)重复领取问题按苏人社规[2020]3号文件执行。
四、参保人员死亡后待遇如何处理的?
1.停止支付城居保待遇: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待遇。
2.退还个人账户余额、发放丧葬补助金:城居保参保人员死亡的,退还个人账户余额,享受丧葬补助金(限2016年1月1日后死亡)。我县目前丧葬补助金标准为930元/人。
在睢宁县火化人员:县社保中心按月与县殡仪馆火化名单进行信息共享,比对出已参加城居保的死亡人员,通过“身后一件事”系统,于次月将其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拨付至死者社保卡账户,实现“免申即享”。
在异地死亡火化或本地死亡未享受城居保待遇领取的参保人,需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农商银行卡、参保人身份证、火化证到李集镇便民服务中心13号或14号窗口办理注销手续,结算参保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
在此特别提醒:为了保证身后待遇支付正常发放,请妥善保管逝者原领取养老金的账户(社保卡),待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发放到位后再去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五、如何查询个人权益
参保人可登陆“江苏智慧人社”APP,进入“城乡居民服务”模块或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查询参保信息、缴费记录、待遇标准信息、待遇人员发放信息。
业务办理咨询地址:李集镇便民服务中心13号或14号窗口(李集派出所北)。咨询服务电话:68062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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