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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社保权益告知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社保权益告知书大家都非常关心社保权益问题个人账户是怎么管理的领取待遇的条件是什么?待遇重复领取了怎么办?参保人员死亡后待遇如何处理?为鼓励所有适龄城乡居民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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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非常关心社保权益问题

个人账户是怎么管理的

领取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待遇重复领取了怎么办?

参保人员死亡后待遇如何处理?

为鼓励所有适龄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现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权益告知如下:

一、个人账户管理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城居保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及产生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及计息办法(复利计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1.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

2.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提示: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在到龄时进行一次性补缴(需到经办窗口办理补缴申请,不享受财政补贴)。

同时满足以上2个条件的,参保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页、社保卡至李集镇便民服务中心13号或14号窗口办理,核定业务后从次月起开始享受城居保待遇。

三、关于城居保待遇重复领取和多领取的问题

重复领取问题: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重复领取城居保待遇的,由经办机构按照首次领取待遇地优先的原则,确定保留首次领取待遇地的城居保待遇;无法确定首次领取待遇地的,保留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时户籍所在地的城居保待遇;非保留待遇领取地的城居保经办机构应当停发其城乡居保待遇,终止并解除其城居保关系,除财政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重复领取的城居保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

多领取问题:城居保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停止导致多领取待遇的,多领取的养老金要足额退还。

提醒:职工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机关事业)待遇、企业职工定期遗属抚恤金、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各类丧葬补助金(丧葬费)重复领取问题按苏人社规[2020]3号文件执行。

四、参保人员死亡后待遇如何处理的?

1.停止支付城居保待遇: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待遇。

2.退还个人账户余额、发放丧葬补助金:城居保参保人员死亡的,退还个人账户余额,享受丧葬补助金(限2016年1月1日后死亡)。我县目前丧葬补助金标准为930元/人。

在睢宁县火化人员:县社保中心按月与县殡仪馆火化名单进行信息共享,比对出已参加城居保的死亡人员,通过“身后一件事”系统,于次月将其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拨付至死者社保卡账户,实现“免申即享”。

在异地死亡火化或本地死亡未享受城居保待遇领取的参保人,需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农商银行卡、参保人身份证、火化证到李集镇便民服务中心13号或14号窗口办理注销手续,结算参保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

在此特别提醒:为了保证身后待遇支付正常发放,请妥善保管逝者原领取养老金的账户(社保卡),待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发放到位后再去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五、如何查询个人权益

参保人可登陆“江苏智慧人社”APP,进入“城乡居民服务”模块或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查询参保信息、缴费记录、待遇标准信息、待遇人员发放信息。

业务办理咨询地址:李集镇便民服务中心13号或14号窗口(李集派出所北)。咨询服务电话:68062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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