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
做好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
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
桂社保发〔2018〕1号
各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本局各处室:
自全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工作以来,我区各地核查发现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问题较为突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我局就做好广西行政区域内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问题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重复参保问题的处理
(一)重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参保人员同时以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重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社会保险关系停保手续。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参保人员同时在多个用人单位重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上保留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关系,其他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单位下达《重复参保告知书》(附件1),并暂停参保。参保人员提出异议的,由本人签署《选择参保地确认书》(附件2),确认要保留的社会保险关系;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暂停参保之月起恢复其社会保险关系,补收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补发相关待遇,并向其他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重复参保人员参保地确认函》(附件3),其他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确认函办理停保手续。
(二)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上保留户籍地社会保险关系,由非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三)重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上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四)重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上保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五)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参保人员同时以用人单位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社会保险关系停保手续。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参保人员同时在多个用人单位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上保留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达《重复参保告知书》和针对参保人员提出异议情况的处理流程,按本条第(一)款第2项执行。
(六)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上保留户籍地社会保险关系,由非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七)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上述(一)至(七)款停保手续办理后,涉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重复缴费时段个人账户清理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重复领取待遇问题的处理
(一)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参保人员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重复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向重复领取待遇人员下达《重复领取待遇告知书》(附件4),并同时暂停发放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重复领取待遇人员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签署《选择基本养老金领取地确认书》(附件5),保留待遇领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恢复其养老保险待遇,补发暂停期间的养老保险待遇,并及时告知参保人员;签署确认书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5日内向其它重复领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重复领取待遇人员选择领取地确认函》(附件6)。非保留待遇领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清理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只保留其首次领取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其它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并追回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不退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先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其它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保留待遇领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通知其协助抵扣。保留待遇领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抵扣后,应将协助抵扣款项全额划转,同时传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回执》,并将抵扣情况及时告知参保人员本人。
(三)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参保人员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退还本人。参保人员不退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协助抵扣。
三、其它要求
(一)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问题处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做好宣传解释,以法治思维做实告知书送达等相关事项,积极稳妥地开展处理工作。
(二)各地要认真研究,仔细甄别,发现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其他不符合领取待遇相关规定的情况,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三)各地要积极开展全民参保登记成果应用和转化工作,改造社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开展数据比对、核验工作,从源头上杜绝重复参保重复领取待遇现象。
附件:1.重复参保告知书
2.选择参保地确认书
3.重复参保人员参保地确认函
4.重复领取待遇告知书
5.选择基本养老金领取地确认书
6.重复领取待遇人员选择领取地确认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8年1月2日
附件1
编号:
重复参保告知书
(参保单位名称):
根据全区全民参保登记管理系统核查,发现您单位(社会保障号码: )同时在 (重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参加职工基本 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不允许重复参保,我们将从即日起暂停该职工基本 保险。
二、请您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并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三、您单位或职工若有异议,请职工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以及劳动合同原件、工资单、工作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 __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说明。因特殊原因职工本人不能前来,可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需携带本人及委托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委托人签字(加盖指模)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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