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我们已经为大家介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国家层面的价值要求,接下来是……
我知道!是“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这是社会层面的价值要求。
没错,不过文文,你知道为何是“法治”而不是“法制”嘛?
我还真不太了解,是不是因为它们的含义不同?
答对了一半!这两个词的含义、产生时间、社会规范体系的地位、基本价值追求都不相同。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含义不同
法制(Legal system)本意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制度”或者“法律和制度”的简称。
法治(rule of Law)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度和过程。
现代“法治” 概念包括法律的全高权威,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以及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等一系列原理和基市要求。“法制”一般不心具有这些内酒,只要有法律和制度存在就有法制存在。
产生的时间先后不同
人类世界还没有产生宪法以及民主的时候,就存在“法制”。“法治”则是晚近才产生,强调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
在没有对国家权力限制和制约之前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在其漫长的岁月里有〝法制”,但是不存在与宪治密不可分的“法治”。
在社会规范体系中的地位不同
法制社会中的法律不是调整社会关系最为重要的社会规范,往往从属于诸如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特别是道德规范。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则具有最重要的地位,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标志。
基本价值追求不同
“法治”是法律至上、社会民主、保障人权、促进权利、维护自由平等和程序正义。
“法制”和这些价值追求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
简单来说,如果说“法制”是二维的,那么“法治”就是三维立体的。从静态的“制”到动态的“治”,更准确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内涵。
哦~我明白了,原来从“法制”变成“法治”,有这么多的原因。
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面对无法可依、制度残缺的局面,党中央作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决策。2018年,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将原序言中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这一修改从宪法上完成了从“法制”到“法治”的根本转型,反映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史性的跨越和进步。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保障下,我们必能迈向更加灿烂辉煌的未来!
对我们社会层面来讲,不只是“法治”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重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社会层面的价值要求,深化对“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认识。
自由是社会活力之源,也是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区别于其他社会形态的本质属性。
我们倡导的自由,不是少数人的、形式上的、虚伪的自由,而是绝大多数人的、实质上的、真实的自由;不是凌驾于社会利益之上的、绝对的个人自由,而是受到法律和规范制约、权利和义务对等的自由;不是超越发展阶段和现实承受能力的自由,而是与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相适应的自由。社会主义的自由,不只是追求物质生活的改善,更重要的是保证人民充分享有发展自我、实现自我的机会,使每个人都能人生出彩、梦想成真。
平等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压舱石,它标注了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尺度。“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在中国这样一个曾经有过几千年封建专制制度的社会,对平等的渴望和呼唤,是人心深处最为激越的力量。
我们倡导的平等,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平等,不是“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绝对平均主义;是实实在在的平等,不是落在法律字面上的“形式上的平等”。是要让人人都能公平行使社会权利、履行社会义务、分享社会成果,政治上平等参与、经济上共同富裕、文化上共建共享,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进步。
公正是捍卫权利的天平,它是衡量社会发展的价值准绳。古往今来,人类追求的幸福生活,只能建立在公平正义的基础之上。社会主义正是在资本主义不公正的废墟上诞生的,公正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内在要求,集中体现着社会主义的制度优越性和道义感召力。
我们倡导的公正,不只是强调机会平等和程序正义的公正,而是兼顾结果正义,体现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各个方面的公正。社会主义社会的各项制度安排,是要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尽最大努力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法治是社会保障之盾,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只有当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自由、平等、公正才会有安全的避风港。
我们倡导的法治,不是片面强调司法独立、推行三权分立,更不是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照抄照搬,而是立足中国的社会现实和文化传统,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治,不是广场上的雕塑、橱窗里的花瓶,而是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体现人民意志、保护人民权益,让法治成为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的坚强柱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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