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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缓解物价上涨因素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经省政府同意,从2008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下表执行
二、本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对党的十七大提出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精神的落实,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按照新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切实做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
三、调整失业保险金所需资金,在各州(市)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州(市)应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发放有困难的州(市),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省级调剂金。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相关法规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医疗
穗人社发[2011]
2011/3/1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7]
2017/9/2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
沪人社就发[201
2013/4/1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医疗
穗人社发[2010]
2010/5/1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批
沪府[2017]30号
2017/4/1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6]
2016/10/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渝办发[2008]85
2008/3/27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3]
2013/1/1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
沪人社就发[201
2012/4/1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
湖政办发[2013]
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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