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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用人单位及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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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金额=Σ(职工各险种月缴费基数×各险种单位缴费比例+职工各险种月缴费基数×各险种个人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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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2020年1月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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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根据川医保规〔2019〕4号文和成医保发〔2019〕30号文规定,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用人单位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根据成医保办发〔2019〕42 号文规定,统账结合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缴费费率由1%调整为0.8%。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费率下调的部分(0.2%)调增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率。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2020年1月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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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职工个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2.根据川办发〔2018〕59号文和川办发〔2019〕27号文规定,2020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省平工资”)的55%。

3.2020年1-5月暂时使用2018年全口径省平工资64717元核定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待2019年全口径省平工资发布后,将启用2019年全口径省平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月至5月期间已申报工资与该上下限标准有差额的,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后,应及时缴纳。

单位职工申报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月缴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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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申报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月缴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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