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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待遇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失业保险待遇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对全省失业保险待遇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作如下调整:一、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252元,二类地区217元

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对全省失业保险待遇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作如下调整:

一、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252元,二类地区217元,三类地区189元;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21元,二类地区18元,三类地区16元。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月发放标准调整为:一类地区第一年302元,第二年277元,第三年252元;二类地区第一年260元,第二年239元,第三年217元;三类地区第一年227 元,第二年208元,第三年189元。

三、本通知中的一类地区指昆明市所辖各区(东川区除外)和安宁市;二类地区指昆明市所辖各县及东川区,各州、市政府和地区行署所在地的市(县)和其他设市城市;三类地区指其他各县。

四、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五、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在当地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仍按“三三制”原则分别由企业、社会(失业保险)、财政各负担三分之一。

六、各地接本通知后,要认真做好失业保险待遇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工作,保证政策落实到位,做好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稳定工作。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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