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第一章
“如果我只是从强力和由强力产生的后果来考虑问题的话,我认为:当人民被强力迫使服从而服从了,他们做得对;而一当他们能摆脱身上的枷锁便摆脱了,那他们就做得更对。因为他们这样做,是有根有据的:别人根据什么权利剥夺他们的自由,他们也可以运用同样的权利恢复他们的自由,否则,别人当初剥夺他们的自由,就是毫无道理的了。”
第二章 原始社会
家庭:孩子长大后,父母和孩子进入了独立状态。独立后,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靠约定。
家庭是政治社会的原始模型:首领类似父母是,人民类似公民。生而平等自由。每个人只有在对自己有利的时候才转让自己的自由。但是家庭和原始政治社会也有区别:父母关心子女。首领不是。
接着卢梭引用了格劳秀斯等人的观点,他们认为人生而不平等,国王是神,人民是牲畜。亚里士多德也认为人生而不平等。
卢梭反驳说,如果承认人不平等。那么,既然大家都认为每个人都是亚当王的后代,所以,他作为亚当王的直系后代,应该能做人类合法的王。类似的,每个人应该都是合法的王。所以不存在王是王,人民是牲畜。
这一想法确实很妙。借用神的观点,直接证明了人应该是平等的。
第三章 论最强者的权利
强力不等于权利。服从不等于义乌。
下面从义乌和权利两个角度看。
强力是种物理力量,他不应该产生道德观念。向强力屈服是必要的,但不是意志的行为,而是明智的行为,因此无法变成义乌。
所以,服从强力是不得已而为,不是义务。
从权利角度看。强力一旦消失,权利就消失。所以强力带来的权利,其实是虚幻的。譬如强盗抢劫,我不需要出于良心的谴责把藏起来的钱包交给他。虽然他手里的枪是一种权利,但是,我只需要在保证自己安全的情况下服从。
结论是,人们只有对合法的权威才有义务服从。
事实上,你看历朝历代的封建王朝,都讲究一个正统和合法性,什么天命,其实都是为了得到更多人的服从。当然,他们的正统和合法,或者是统治者蒙蔽人民的话术,或者是统治阶级内部的正统和合法。
第四章 论奴隶制
天性要求人人独立自由也就是任何一个人不能对别人有天然的权威,强力也不能产生权利,人和人之间只有约定作为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他接着批判了格劳秀斯的观点,人民应该转让自己的自由成为国王的臣民,就像一个人转让自己的自由成为别人的奴隶。国王本身依赖于人民,人民把自己无偿转让给国王就很荒谬。人民自愿放弃自己的自由是有违天性的。
第五章 论总需追溯到一个原始的约定
分析人民选举国王之前,要先弄清楚人民是用什么行为使自己成为人民的。
第六章 社会公约
强权不能避免战争状态。只有靠社会公约。
一种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产的形式,使得在这个形式下,每个人服从的其实是他本人,而且和以往一样自由。
第七章 论主权者
主权者是人民。人民要行使权利的时候尽义乌。否则要强迫他服从。
第八章 论社会状态
从动物变成了人。有了社会契约,人们损失了天然的自由,和他们企图取得和能够取得的一切东西的无限权利。得到了:社会的自由和他们对他们拥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
第九章 论财产权
共同体在接受个人财富时,没有剥夺个人财富,反而保证了每个人对财富的合法拥有。
第一卷小结
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以道德和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和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
社会契约论 第二卷
第一章 论主权是不可转让的
权利可以委托他人,但是意志不可被支配。人民如果只知道服从,人民本身就会解体。所谓服从,其实就是把自己的主权转给他人,譬如首领。
当然,在主权者可以自由反对但是没有反对的情况下,首领的号令可以看做公意。
编者:可见能够自由反对的权利多么重要啊。
如果没有反对的权利,那么其实就是没有权利。那么,也不应该承担义务。
第二章 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注意,是主权不可分割。但不是主权派生的东西不可分割。主权派生的有:宣战权和溝和权。这两个权利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运用。类似的有行政权,司法权。不过,我认为主权最重要的表现是立法权,选举首领,罢免首领等权利(除去自然权利之外)。
第三章 论公意是否会出错误
第四章 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主权权利不能超过公共约定的界限。
第五章 论生死权
第六章 论法律
法律用来表达公权力的意志。法律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
第七章 论立法者
起草法律的人不应该有立法的权利。
第八章 论人民
立法者在立法之前,要先研究他为之立法的人民能否接受他制定的法律。
第九章 论人民 续
讨论了国家的国土多大合适。符合比例的小国比大国好治理。
第十章 论人民 续
人民必须享有富足和和平才能建立契约。
如果贫富分化很严重,能吗?
第十一章 论各种不同的立法体系
全体人的最大的幸福是:自由和平等。
大家都遵守的准则加上经济民族特色的准则。
第十二章 法律的分类
政治法或根本法:确定全体对全体的比率或者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
民法,刑法。
最重要的第四种法,风俗习惯,尤其是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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