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
①参保人员在我市办理参保时,非本市户籍且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
②参保人员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户籍为我市转回我市参保的;
③参保人员系经各区市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④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非本市户籍,但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且我市为该参保人员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⑤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非本市户籍,但在我省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且我省为该参保人员最后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各市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且在我市的缴费年限为最长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各市缴费年限相同,我市为最后一个参保缴费市的;
⑥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本市户籍,且参保人员每个参保缴费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
⑦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本市户籍,我省为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可根据本人申请,在我市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在我市参保后,将外省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我市的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1)男性年龄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就业并按我市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的;
(2)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本市户籍人员返回本市就业并按我市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的;
(3)经我市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我市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的;
(4)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在我市参保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经确认我市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
(5)本市户籍人员在外省就业并参保缴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经确认我市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转移:
1、个人账户储存额:即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2、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比例计算所得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3、临时缴费账户转移金额的计算方法为:全部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市转入我市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
②经申请人签字或参保单位加盖公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我市的:
我市参保人员流动就业,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账户转出我市的,可申请打印我市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需携带以下资料办理:
①参保人员本人填写的《申领申请书》;
②居民身份证等能反映职工户籍性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临时缴费账户的建立:
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不是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不能办理转移接续。当他们跨省流动就业,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若他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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