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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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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政协叶松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新要求。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既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一项主要内容,也是实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一条重要途径。

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地位作用。 《决定》指出:“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这就表明,社会组织不仅具有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等功能,也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成员、主体之一,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和中坚力量。社会组织固有的民间性、草根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和接地气,决定其更容易接近群众、更容易获得群众认可、更容易发挥社会协同作用。发展社会组织,能够帮助政府更快地完成职能转变,将政府从过度繁杂的社会事务中解脱出来,管好政府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务。

切实摆正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摆正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就要按照《决定》中关于“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的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确立有限责任政府,形成政府与社会组织良性互动合作,取长补短,各得其所。做到政府强、社会组织也强。

认真做好社会组织规划引领。政府要根据多元的社会需要和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要求,认真做好社团、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三大类组织的规划引领。比如,在规划民办非企业组织发展时,可根据地域特点和群众需求,整合政府和社会资源,重点做好以下规划:一是各类民办职业介绍中心、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维权中心;二是各种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三是各种民办文化体育娱乐组织;四是民办家政养老机构和各种心理咨询机构;五是各种民办志愿者组织等。

积极创造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一要勇于“放权”。将社会服务、帮残助弱、环境保护、公民教育、医疗服务等更广泛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来管理,为其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二要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比如: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简化登记和成立程序,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只要符合登记条件,无须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直接在民政部门登记等。三要营造舆论。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及时挖掘社会组织发展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树立典型,广泛宣传。

有效监督社会组织规范运行。政府一方面要帮助引导社会组织明确职责,规范制度,诚信自律,依法自治。另一方面又要强化民政等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不断规范社会组织依法依章运行。可创办社会组织信息平台,并将民政等职能部门对社会组织的登记、年度检查、执法守章、评估等情况和社会各方面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反映、评价等信息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公布,接受全社会监督。还可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促进社会组织依法办事,履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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