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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议、安全、档案、机要、保密、督查检查、规章制度建设、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办公自动化等工作。(二)综合科。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议、安全、档案、机要、保密、督查检查、规章制度建设、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办公自动化等工作。

(二)综合科。综合协调各科室、单位重点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局系统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舆情监控工作。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管理和宣传工作。协调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改革事项。组织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

(三)政务服务科(行政审批科)。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科研课题和综合性调研,协调专家咨询工作。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参与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立法计划,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普法及有关法律事务、政务服务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互联网+政务服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风热线”组织工作。按权限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审批。承担“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负责C类人员(外国人入境就业)的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负责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核工作。

(四)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组织审核就业、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就业、社会保险相关基金(资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统计管理工作。组织发布全市就业服务、人事人才、社会保障、劳动关系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通报。承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相关工作。

(五)基金资金监管科。拟订全市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开展对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就业专项资金、人才开发基金及机关和所属单位预算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核查重大案件。对企业(职业)年金、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行实施监管。

(六)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制定全市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拟订全市就业规划、计划和劳动者公平就业、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动力跨区有序流动等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失业保险费率、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失业保险待遇支付的监督检查。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七)人力资源开发科。负责人力资源开发相关工作。拟定全市高层次创新创业型人才资源开发规划及引进、培养、选拔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人才资源统计工作。指导、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负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工作。按照管理权限承担市本级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科。拟订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技能人才引进、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技能人才及紧缺技能岗位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发布。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政策。指导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职称制度改革和评审工作。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指导监督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推荐、选拔和管理工作。负责留学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组织申报并指导管理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工作。负责全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核准事业单位(含机关工勤)岗位设置。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七级、八级职员任免职备案等人事管理工作。

(十一)农牧民工工作科。拟定全市农牧民工工作地方性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落实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协调处理涉及农牧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负责农牧民工信息工作建设。

(十二)劳动关系科。贯彻执行劳动关系相关政策,拟订全市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规范性意见。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假期制度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控和正常增长机制政策。拟订企业职工工资宏观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承担全市劳动工资统计及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全市和谐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办公室的联系协调工作。负责全市集体合同及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进和审查工作。

(十三)工资福利科(包头市表彰奖励办公室)。拟订并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实施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地方性津补贴政策,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编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计划。承担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核定工作。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制度。拟订全市表彰奖励申报等相关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开展工作。综合管理全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科。贯彻执行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补充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贯彻执行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及其遗属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自治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政策。负责企业特殊工种认定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工作。负责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

(十五)工伤保险科。贯彻执行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工伤协议机构管理、工伤预防、康复、认定、鉴定政策。组织调整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承担包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事业单位考试考核培训科。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协调、管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划计划。指导、实施专门业务培训。指导、实施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含新录用人员上岗前)培训。负责事业单位(含机关工勤)考核、奖惩等人事管理事宜。

(十七)农村牧区社会保险科。拟订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八)信访科。拟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来信来访的接待办理。协调处理本系统信访事项,并进行督办。综合分析研究信访问题,强化矛盾隐患风险防控,及时提出完善有关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十九)调解仲裁科。拟定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实施办法。指导监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协调处理全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十)劳动监察科。拟订全市劳动监察工作制度。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全市劳动监察工作。

(二十一)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办公室。拟订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政策。拟订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年度计划。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管理服务制度。统筹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对大学生创业培训机构进行认定。负责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政策评估工作。

(二十二)人事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局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办市委管理的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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