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或个人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利用
江门日报讯(记者/胡涛)近日,市自然资源局对《江门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29日。《意见稿》指出,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工作,将认定的历史建筑纳入保护名录进行管理;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未经许可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意见稿》指出,历史文化街区是文物保存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为完整和真实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且具备一定规模的区域。历史文化街区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街巷肌理、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的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历史建筑普查工作,将认定的历史建筑纳入保护名录进行管理。同时,符合“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反映江门侨乡的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在江门经济社会发展史上具有一定代表性或典型性的;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其他具有历史、科学、艺术、社会价值,或者纪念、教育意义的”条件之一,具有一定保护价值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可以认定为历史建筑。
《意见稿》明确指出,历史建筑应当实施原址保护。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原址保护与迁移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年度保护修缮计划和年度核查计划,为保护责任人免费提供维护修缮方案编制服务、信息咨询或其他技术指导。
《意见稿》鼓励将历史建筑赠与政府或者委托政府统一管理。历史建筑产权人不具备历史建筑保护能力的,可向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托管。托管期间的修缮、结构更新和拆除重建费用从保护专项资金中先行垫付,垫付款项可以由历史建筑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分期偿还。
《意见稿》鼓励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其中明确指出,利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坚持合理、科学、适度和可持续的原则,挖掘和发挥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文化底蕴,实现保护与利用的和谐统一。同时,鼓励企业或个人通过无偿捐款认养、有偿认养、出资购买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保护利用。
《意见稿》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破坏或危害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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