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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理论

公民社会理论公民社会理论形成和广泛流行于17-18世纪,那正是市场经济勃兴和市民资产阶级作为一股新兴政治势力崛起的时代,其政治思想的主题是在重商主义和专制主义国家的重压下解放社会和个人

公民社会理论形成和广泛流行于 17-18 世纪,那正是市场经济勃兴和市民资产阶级作为一股新兴政治势力崛起的时代,其政治思想的主题是在重商主义和专制主义国家的重压下解放社会和个人,为此需要限制和控制国家权力,争取和坚守社会的独立及其对国家的监控,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在重商主义和专制主义国家的重压下解放社会和个人,为此需要限制和控制国家权力,争取和坚守社会的独立及其对国家的监控,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但是,按 17-18 世纪政治哲学的表述方式,"公民社会"(civilsociety)概念与国家(state)概念基本上是重合的,所以有时它还被称为"政治社会"(politicalsociety)。它的内涵可以从它与另两个概念的对照中来得到界定:一方面,在与"自然状态"相对立的场合,它指具有公共政治权力和法律的社会,也就是形成了国家的社会。"自然状态"是无政府的社会,"公民社会"或"政治社会"是有政府的社会。另一方面,在将"公民社会"与建基于其上的政府相对照时,"公民社会"是社会共同体本身,而政府是掌握其政治权力的机构。 公民社会理论研究呈现如下一些新的 趋向或特点: (一)公民社会概念的内涵不断丰富和深化,同时也由于它的广泛应用而强化了其多义性和模糊性特征(一)公民社会概念的内涵不断丰富和深化,同时也由于它的广泛应用而强化了其多义性和模糊性特征 有的学者将当代公民社会定义归结为"二分法"(two-part-model)和"三分法"(three-part-model)两种。

所谓"二分法"即国家与社会二分法,公民社会在此指独立于国家的社会相互作用的领域及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社会价值或原则。所谓"三分法"即国家--经济领域--公民社会三分法,公民社会在此指介于国家和家庭或个人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的领域及其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继承了从亚当·斯密到马克思的思想传统,将非国家性质的私人经济关系包括在公民社会之中,后者则将其作为独立的领域从公民社会中剥离出去,更突出志愿性社团组织在公民社会的中心地位。 (二)在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或公民社会的作用问题上,人们形成了更全面的认识(二)在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或公民社会的作用问题上,人们形成了更全面的认识 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是公民社会理论的核心。在 17-18 世纪公民社会理论初兴时,公民社会理论家一般都持古典自由主义观念,侧重于揭示公民社会与国家的消极对立关系。当代公民社会研究者在继承这一思路的同时,已经能够更全面地认识两者的关系。人们的一个共识是,公民社会具有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这是其本质特征。在这个大前提下,有的学者侧重于强调两者关系的消极性或负相关性,即公民社会对国家的监督、制约、限制、平衡甚至对抗关系。

这些学者认为,在权威主义国家里,公民社会与国家之间是一种压制与反抗的关系。公民社会要想获得自己的生存空间,只能同权威主义国家斗争,在其被击退后留下的领域里,才能建立公民社会的家园。 (三)从研究方法上看,在发展规范性研究的同时,更重视实证性研究 公民社会理论一直是政治哲学的研究对象。它努力树立着一种价值,坚守着一种社会政治理想,具有强烈的社会批判功能,所以,规范性研究在公民社会研究中处于主导地位。当代公民社会理论也重视规范性研究,在这方面,公民社会概念凝聚了不同的甚至互相冲突的理想和期望,它既被右翼人士视为各种国家主义意识形态的替代品,也被左翼人士作为改造社会的途径。但更多的学者把公民社会纳入政治科学视野,将重心放在实证性研究上。在他们那里,公民社会概念被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和分析性概念来使用。如有的学者指出的,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公民社会理论强调以公民社会为中心来研究问题。它一方面反对以国家为中心的研究方法,另一方面也反对以经济为中心的研究方法。 (四)从研究范围上看,公民社会理论走出泛理论研究的低地,开始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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