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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法治变迁: 从立法为导向到完善法治体系为目标

70年法治变迁: 从立法为导向到完善法治体系为目标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政权《六法全书》以后,以马列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为指导,结合中国实际国情,借鉴苏联模式,与政治、经济制度建设相一致

——本刊专访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院长、教授蒋传光

新中国成立70年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党的建设等各个领域都取得了巨大成就,法治建设也是如此。尤其是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进步,并实现了跨越式发展。那么,70年来,我国在法治方面走过了哪些历程?具体取得了哪些进步?为此,本刊记者(以下简称“记”)专访了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院长、教授蒋传光(以下简称“蒋”)。

新中国法治建设经历了五个阶段

记: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在一个什么背景下展开的?

蒋:1840年鸦片战争后,西方法律文化随着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涌入中国。在民族危机加深的危难时刻,各种社会力量在探索自强救国的过程中,提出了各种改革法律的方案。迫于形势,清政府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进行变法修律活动,开始了中国传统法制向近代法制的转型。这一转型始自清末的预备立宪、法制改革,完成于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确立。

自清末变法修律以后到国民党在大陆统治期间,统治者虽然摈弃了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的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律制度模式,以日本为媒介,效法西法,完成了中国传统法律的转型,建立了以《六法全书》为基础的法律体系。但由于社会动荡不定,战乱频仍,法治理念和法治秩序始终未能得以有效确立。

记:新中国法治70年大概经历了怎样的过程?

蒋: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宣布废除以《六法全书》为基础的旧法统,从此中国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代。新中国成立70年来,法治建设经历了摧毁与建立(1949—1957年)、发展与偏离(1957—1966年)、停滞与毁灭(1966—1976年)、恢复与发展(1978—1997年)和法治建设新时期(1997年至今)等五个阶段。新中国法治建设七十年,是不断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的70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政权《六法全书》以后,以马列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为指导,结合中国实际国情,借鉴苏联模式,与政治、经济制度建设相一致,我国的法治建设在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就。

在一边倒学习苏联的过程中,在法治建设领域,也存在脱离中国实际的教条主义倾向;在批判资产阶级旧法的同时,也以完全否定的态度对待一切法律及其文化传统,从而对新中国的法治建设产生了消极影响。始自1950年代后期的法律虚无主义倾向,到“文化大革命”时期达到了顶峰。

“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是社会主义法治遭到全面破坏的十年。在这一时期,正确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被批判、否定,而以极“左”为特征的法律虚无主义思潮,个人崇拜下的群众专政思想空前泛滥。

鉴于历史的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深刻教训,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指导思想上进行了拨乱反正, 对民主法治建设的认识产生了历史性的飞跃(?),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国家建设的重要目标提出来,从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重建和迅速发展的新历史时期,成为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历史转折点和新起点。

法治取得跨越式发展

记:改革开放后的40年,是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40年,也是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的40年。

蒋:是的。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开幕式上,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的经验。但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这方面我们有过不少教训。把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我国具体实践结合起来,走自己的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邓小平同志的这一论述也是中国法治建设遵循的指导思想。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立足中国的国情,面对中国的问题,对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探索。回顾40多年来法治建设历程,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阶段可用两个“十六字方针”来概括,第一个“十六字方针”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二个“十六字方针”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改革开放40多年来,在两个“十六字方针”的引领下,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并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历史开端,此次全会确立的“十六字方针”也成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历史起点,因而,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历程中具有很大的意义。在“十六字方针”的引领下,立足中国国情,面对中国的问题,对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探索,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实现了从人治向依法治理的历史性转变;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知识广泛普及,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有了很大提高;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并被载入宪法;中国共产党确立了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的执政原则;依法行政成为政府工作运行的准则;司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现象逐步得到克服和纠正;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进一步繁荣和发展,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理论引领等。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已经确立。然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个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也是一个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的民主法治建设功不可没,奠定了现代法治大厦之基。

记:党的十八大以来,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战略布局之一是出于什么考量?

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调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发展道路、工作布局、重点任务等一系列理论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进行了论述、阐释和全面部署。系统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框架基础,使依法治国理论有了进一步的创新和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举措正有条不紊地逐项落实,我国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取得跨越式发展,依法治国开启新征程。

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标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框架体系已基本形成;为确立宪法权威,完善了宪法监督实施机制;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深入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进入顶层设计、整体统筹的新阶段,并取得明显成效;法治文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长;为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良好成绩;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强化了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组织领导。

两个“十六字方针”见证法治建设目标的升级

记:“新十六字方针”与早先的“十六字方针”有什么联系?

蒋:两个“十六字方针”的提出,清晰地见证了我国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与发展历程、取得的成就、法治理念的转变,尤其是见证了法治建设的目标(?),从建立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转型升级。两个“十六字方针”折射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从两个“十六字方针”的逻辑关系来看,“十六字方针”是“新十六字方针”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十六字方针”,就不可能有“新十六字方针”。“新十六字方针”是对“十六字方针”继承基础上的发展和提升,“明确了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环节和主要任务”。 “新十六字方针”是“十六字方针”的升级,是在“十六字方针”引领下取得成绩的基础上,对法治建设更高目标的追求。

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的转变,意味着“在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治建设的重心必然转向提高法律体系的质量,转向法律的实施”;从着重解决无法可依、以立法为导向到追求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良法之治;从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单一的法律严格执行,到追求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多层面的良法之下的善治;从通过普法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从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到追求以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为内容的法治体系作为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总目标的提出,意味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战略转型和全面升级,以此为标志,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十六字方针”理念下的法治建设以完善立法为导向。新中国成立后,主要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法治建设遵循“十六字方针”,展现的是以单向度为主的法治建设,始终是以完善法律制度建设为主线,法治建设的实践是以立法为导向,着重解决无法可依问题,重心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新十六字方针” 理念下的法治建设以建立完善的法治体系为导向。“新十六字方针”理念下的法治建设目标,展现的是体系化的法治建设,以建立完善的法治体系为导向,着重解决如何发挥全面依法治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的功能和作用问题,提升国家的治理能力,重心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记:未来中国的法治建设需注意哪些问题?

蒋: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的法治理论体系构建和中国的法治实践都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但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中国现代法治理念的基础还很薄弱,法治观念在全社会还没有深入人心;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里,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改革开放后法治建设虽然逐步走上正轨,但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还非常明显,与依法治国的理想目标仍有很大距离。

新中国成立70年的风雨历程告诉我们,中国要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和长治久安的目标,必须在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同时,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兴则国兴,法治衰则国危,中国法治社会建设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的创新之路,在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先进法治经验的同时,不照搬西方的模式,要正确对待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立足中国的实践,直面中国的问题。同时要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夯实建立法治国家的社会基础。

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在各项工作中全面准确贯彻落实,这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化依法治国的实践。如何进一步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改全称)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举措,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如何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及在全面落实上下功夫,进而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大厦,则是未来我国法治建设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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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简介:

蒋传光,安徽省濉溪人,法学博士后、教授,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院长,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方向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法理法史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社会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徐汇区法学会副会长,连任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第四、五届学科评议组成员。2018年获上海市领军人才称号。已出版著作和教材20部,发表论文120多篇。(作者:化定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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