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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德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措施》的通知

CDCR-2021-10002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常德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德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日

常德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措施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0〕1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等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1.调整基础养老金待遇。在2020年12月底全省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从2021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所需资金由各区县市财政负担。

2.提高缴费年限养老金。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湘政发〔2020〕19号文件规定,对累计缴费年满15年(不含补缴年限)的,每增加1年缴费,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2元。各区县市可在省确定的年限基础养老金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地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

3.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老年居民适当倾斜。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当年已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领取待遇对象,每人每月在中央和省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上再加2元,所需资金由各区县市财政负担。

(二)建立个人缴费档次调整机制。湘政发〔2020〕19号文件规定,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确定和调整缴费档次。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

(三)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结合上级要求和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财力状况,合理调整我市政府补贴标准。根据湘政发〔2020〕19号文件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对缴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及以上保费档次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30元、30元、40元、40元、60元。以上由省财政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分类分档比例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区县市财政负担。在此基础之上,各区县市根据实际,可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补贴资金由各区县市负担。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特别困难群体,区县市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部代缴;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区县市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有条件的区县市可适当提高代缴标准。

(四)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结合国家和省基础养老金调整情况,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丧葬补助标准,报请市人民政府确定。在此基础之上,各区县市可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并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五)建立丧葬补助制度。从 2021年1月1日起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对象为常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期间和领取待遇期间死亡人员,及时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一次性给予丧葬补助费1000元,所需资金由各区县市财政负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的重要任务,是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举措,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今年,市委、市政府将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对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各区县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区县市人社、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找准工作着力点和结合点,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共同做好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丧葬补助等测算和调整工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要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和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抓好政策宣传。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宣传政策,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续保,选择合适的缴费档次,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项按湘政发〔2020〕19号文件执行。各区县市人社局、财政局落实情况以及结合实际完善本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情况于2021年6月底前上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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