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95-2136011
四、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人力资源流动的政策和规划,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负责全区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全区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全区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拟订全区就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和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全区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并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区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实施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依据国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相关规定以及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相关案件。
(七)牵头推进全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参与人才管理工作,组织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工作;组织落实吸引留学人员来本地工作或定居政策规定。拟订并组织落实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管理、考核奖惩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区委、区政府表彰奖励工作,承担全区评比达标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办部分区管领导干部的行政任免手续。
(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全区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执行企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组织实施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培训考核政策。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农民工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统筹指导全区农民工就业创业和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机关事业单位进人职责分工。各类机关事业单位调整补充人员经批准后,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发《用编进人通知》,组织、人社部门等调配部门凭《用编进人通知》办理录用、调配(任)、聘用(任)、政策性安置、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等手续,财政部门凭《用编进人通知》或《减少人员通知》办理核拨经费、工资统发或核减经费、减少工资统发等相关手续。
2.与区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障局在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社会保险服务平台建设,社会保障卡制发、管理、应用和服务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提高经办服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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