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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活动的通知教育部、财政部开展“全国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活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学生资助

规范管理年”活动的通知

教财函〔201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

为规范学生资助管理,确保党的惠民政策不折不扣落到实处,教育部、财政部决定把2017年定为“全国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为推动、指导各地各部门各校开展好“全国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年”活动,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教育权为核心,坚持从严治理政策、从严执行执策、从严规范管理,坚持问题导向、责任导向、实效导向,全面推动学生资助工作科学规范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召开。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规范管理年活动,推动各地各部门各校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高度认识学生资助工作重大意义及其深远影响,严格规范各地各部门各校学生资助管理制度与政策执行,清理解决政策缩水变形、执行走样等问题,提高资助管理人员责任意识、规矩意识、服务意识与业务能力,全面提升学生资助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规范内容

(一)规范管理制度

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各校制定的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制度的管理,纠正与国家资助政策规定不一致的管理制度,重点清理附加额外受助条件、降低资助标准、改变资助用途、伤害受助学生心理等缩水变形的制度规定;建立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学生资助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使用与销毁等工作,探索学生资助档案管理电子化。

(二)规范监管责任

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管理责任体系。强化省级统筹管理,省以下各级教育、财政等部门对本级所辖学校的学籍和资助工作承担管理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层层传导压力,夯实管理责任;明确学校校长、分管领导、学校资助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由纪检、审计、媒体和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严肃查处、如实通报、绝不姑息,切实解决监管无制度、无实效、无威慑“三无”问题。

(三)规范资助程序

加强资助政策和资助工作流程的宣传,确保符合条件学生申请资助的权利;加强受助资格审查,坚决杜绝把明显不符合国家奖助资格条件的学生纳入资助范围;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明确认定标准和资助档次,重点解决轮流坐庄、平均资助等现象,确保资助对象、资助力度更加精准;合理确定公示方式与内容,既要防止暗箱操作、人情资助等现象,又要保护受助学生尊严;明确奖助学金发放时限、标准与方式,重点解决资助资金晚发、扣发、不按照规定方式发放等问题。

(四)规范资金管理

完善与市县财政承受能力相符的相关资助资金分担机制,重点解决市县分担经费不到位问题;建立明确的资金拨付机制,明确各级各类资助资金拨付时间节点,重点解决资助资金拨付到位不及时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建立有关结转结余资金处理机制,重点解决结余资金长期趴账、结转冲抵不及时等问题,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

(五)规范信息管理

明确学籍信息系统应用与管理责任,重点解决学籍注册、转学、休学、毕业等信息维护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等问题;明确资助信息系统应用与管理责任,重点解决各级各类资助信息填报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以及审核不及时、把关不严等问题;加强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坚决防止资助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六)规范机构队伍建设

加强学生资助机构建设,市县资助中心归口管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资助工作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工作,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本校的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学生资助工作;加强资助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各校要从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服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高度,提高对学生资助工作的政治站位,选优配强资助干部;加强学生资助管理人员业务培训,重点解决一些地方、部门和学校责任意识、规矩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强、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不高等问题。

四、活动安排

(一)自查自纠

各有关部门、各省、地、县、校开展学生资助工作自查自纠,做到全覆盖。各地各部门各校自查自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3项:是否按资助政策文件要求制定了具体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已制定的细则或办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地方应承担资金是否足额安排、拨付是否及时(不包括学校)、结余资金处置是否合规、受助资格和审批流程是否规范、资金发放标准是否合规、资金发放是否及时、档案留存是否完整、资助系统数据填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真实、资助信息是否安全(资助系统安全、网站信息安全、资助信息安全)、人员配备是否到位、监管制度是否建立并管用等。

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各地各部门各校要立行立改,及时纠正,做到“三个一律”:

凡是国家要求制定而未制定的,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等,一律按要求增补制定。凡是已制定制度与国家政策规定相违背的,如改变用途(奖学金当助学金、助学金当奖学金)、降低发放标准、额外增加不当受助条件等,一律废除重新制定。凡是政策执行走样的,如扣发错发漏发晚发、地方应承担资金未足额落实、暗箱操作、骗取套取等,一律立即纠正,并追究违规违纪行为责任。

中央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牵头做好本部门及所属高校的自查自纠工作,并组织开展对部分所属高校进行抽查,抽查面原则上不低于20%,6月底前完成并将所属高校自查自纠报告汇总后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部直属高校6月底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并将报告直接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局、教委)、财政厅(局)牵头组织本级及辖区所属高校的自查自纠工作,各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对本级所属高校进行抽查,抽查面原则上不低于20%;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应组织对市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原则上不低于20%,8月底完成并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重点检查

根据各地各部门各校自查情况,教育部、财政部将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于2017年7-11月开展对各地各部门各校的重点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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