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中小学、中心幼儿园、市直属学校、民办学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等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函〔2020〕81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相关政策的通知》(浙教办函〔2019〕3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学校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能职责
(一)成立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和资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协调解决资助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市教育局成立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局长为组长,各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资助管理中心,计财科分管局长为主任,计财科科长为副主任,计财科、办公室、基础教育科、职成教科、督导办的相关人员为成员。
各中小学和幼儿园(下称“学校”)成立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生资助各项工作的开展。工作成员由校级领导和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组(下称“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工作成员一般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等。
(二)明确学生资助各环节职责
计财科牵头负责全市学生资助工作,包括政策宣传、信息汇总、系统审核、资金下达等;基础教育科负责大学助学贷款的信息审核并协助完成学前、义务教育、普高等资助工作定期检查工作;职成教科和计财科共同完成民办职高免学费人数的认定及职高学校资助工作定期检查工作;办公室和督导办分别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监察和审计工作。
二、明确资助对象认定类型
(一)特殊群体
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残疾证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三、规范资助认定程序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在新学年开学60天内完成。春季学期应当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的复核和动态调整。
(一)提前告知
学校通过书面通知、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或告家长书等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本学期即将开展的资助工作,宣传相关资助政策、资助项目、资助对象等,并且定向发放《临海市学生资助对象申请表》(附件1,下称《申请表》)和《学生资助对象信息认定表》(附件2,下称《认定表》)。
(二)学生申请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和《认定表》,同时提交必要辅助说明材料。
1.属本通知第二条“特殊群体”的资助申请对象,因民政等部门已经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内可以查询的学生由学校截图打印;系统外学生则需上交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属本通知第二条“其他群体”的资助申请对象,需要提供相应的辅助说明材料,比如大病医疗单据、受灾情况的证明、信函索证等。
(三)学校认定
认定工作组通过班主任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认定表》,通过系统大数据、家访记录和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涉及学前教育资助对象在分园和民办园审定基础上,再报中心园复核。
认定过程中既要积极引导,又要遵循自愿原则,并且注意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校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订《临海市中小学建档立卡等特殊群体放弃资助声明》(附件3,下称“放弃声明”)。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申请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作自愿放弃。
(四)结果公示
学校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结束后应及时去除相关信息不再公示。属本通知第二条“特殊群体”的学生,因为其家庭情况在民政、扶贫部门已经予以认定,所以学校原则上不再公示。
(五)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汇总后上报教育局。同时将《汇总表》、《申请表》、《认定表》及有关系统数据截图、其他辅助说明材料等装订成册,并按要求及时录入系统。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
四、资助项目和标准
学生资助的对象均为在校在籍的两类学生,即已认定的“特殊群体”和“其他群体”学生。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学前教育
资助项目为保育费。
减免标准为当地三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根据临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临海市教育局、临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调整临海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三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每生每月350元—450元(最高标准每学期2250元)。幼儿园实际收费标准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收费标准进行减免。
(二)义务教育
资助项目为农村营养改善计划和生活补助
1.农村营养改善计划标准:每生每学期500元。
2.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5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625元。
3.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期25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312.5元。
(三)高中教育
资助项目为普高“免学杂费”、职高“免学费”和普、职高“国家助学金”
1.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标准:免除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代收费。在各类民办学校或者按照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就读的资助对象,其减免额度可按照当地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确定。
2.职业高中免学费标准: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民办学校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补助,高出部分,学校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标准:每生每学期1000元。
4.职业高中国家助学金标准:每生每学期1000元。一学期分5个月发放,每月发放200元。
(四)大学教育
资助项目为大学助学贷款
资助标准: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校)的贷款额度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总额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确定。浙江省地方属普通高校学生原则上在校园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五、资助形式
(一)幼儿保育费减免由各幼儿园编制发放清册,并划拨至幼儿监护人银行卡。中心园留存辖区内分园和各民办园的银行发放清单。
(二)农村营养改善计划经费是由学校划拨至学校食堂,学校食堂每天免费为学生提供一餐荤素搭配的营养餐。但实行选菜制供餐或者尚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可采取按当地营养餐资助标准将补助存入学生就餐卡等方式,不得以现金方式直接发放给学生或家长,不得以购买零食冷饮的方式替代,不得采用被资助学生构成歧视的供餐方式。
(三)生活补助由学校直接划拨至受助学生本人或者监护人银行卡,学校保留各种发放明细清单。
(四)普高免学杂费、普高国家助学金和职高国家助学金均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学校保留各种发放明细清单。
(五)职高免学费,公办学校采用直接免除的形式;民办学校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减免后,直接收取差价部分。
(六)申请大学助学贷款的高中毕业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低保等证件或村镇经济困难证明,到原高中毕业学校填写申请表,由学校审核盖章后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录取情况,最后送市财政局行事科审定,等待助学贷款下达。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助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领导小组必须建立健全档案备查制度,每学期将学生资助档案整理一次,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二)规范资助工作流程
各级各类学校在认定过程中,确保公正、透明、规范。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做好资助信息的保密工作
各类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附件:1.临海市学生资助对象申请表
2.学生资助对象信息认定表
3.临海市中小学建档立卡等特殊群体放弃资助声明
4.学生资助流程图
5.学生资助档案整理范围
临海市教育局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
临海市学生资助对象申请表
(适用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
学生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学校
专业及班级
是否住宿
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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